我觉得这真倒霉。公证人给你的建议很糟糕……你可以对那个没有好好帮你出主意的公证人感到生气。但你可能也做不了什么了。
公证人有中立义务,也就是说,他不是任何一方的利益代表。根据公证条例,公证人是当事人的独立且公正的监督人。而且在公证合同中很可能也规定了道路的维护和保养,这通常是按各方土地面积的比例来分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道路权利可以细分为行走权、通行权和管线权。在这里,通行权应该按照卖方的权益做不同的规定。
我也觉得卖道路的主意不错,毕竟那是死胡同。但这似乎是大多数卖家的心理问题,他们想要保留对道路的控制权。只有当道路权利不是按他们的意愿来规定时,才会发生完全相反的情况。他们会承担费用和义务,但几乎没有控制权。网上还有一些示例计算,说明道路权利如何影响受控土地和控制土地的市场价值。结论是:有注册建设负担(道路权利)的卖家资产价值会降低,而享有该道路权利的买家和使用者资产价值会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