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tholomäus
2021-03-21 22:29:26
- #1
由于我的信息量过大导致的混淆并非有意为之,对此我感到抱歉。因为我已经很长时间一直在从A到B再到C然后又回到起点,所以我尝试更简单地说明核心问题,前提是清理工作后还有继续的动力。但四行内我做不到。
2020年:
我们想建房。家庭土地上有建设用地。作为对带有建筑界限(虚线方框)建设用地的补偿,兄弟姐妹各自想要一套住房。
税务顾问:结合赠与(我父亲半个土地所有权)加上根据《共有产权分割法》分割旧房和建设用地,之前去过公证处进行分割咨询/说明。与新建无关。
随后税务顾问和公证处之间发生了反复(税务顾问说:“由公证处提供分割咨询”;公证处说:“先回税务顾问处,先澄清税务方面的问题”……)
2021年初:
我们有了一家建筑公司,方案是:设计可获批的房屋以进行成本预算(有效期3个月),如果合适则签订建筑合同。
目前情况:
房屋设计已完成,成本预算将在近日出炉。没有正式的提交用地形图,只有根据我们的想法并考虑建设局对可行性的意见(如建筑界限的移动及车棚下所有停车位(6个)的安排)的草图/方案。
税务顾问说:如果设计进展到一定程度,就不再进行旧房/建设用地的划分,而是由建筑师根据新建房屋、停车位等制作分配图用于分割声明。然后再去公证处。
问题是:确定的用地形图只有在获得建筑许可后才有——那么是否可以提前让愿望用地形图未经建设局许可即公证?
税务顾问觉得可能不行,但如果工程机械在共有产权分割前就进场,由于结合赠与,因建房增值可能导致免税额超标而产生税务问题。税务顾问自己也在考虑:或者是在建筑合同签订时?可能需要建筑法规方面的咨询。也许还得再去公证处。
从此时起,我们就不再清楚该怎么做。
此外还有熟人报告说他们为了建筑许可奋斗了8个月。还有在慕尼黑因为多户住宅地块难以开发,因根系保护规定产生的六位数费用——附带的平面图是为了说明开发情况。同时朋友们还提出异议,认为父亲现有的用益权未分割且未解除,可能会严重影响贷款条件。
以上所有情况极大地加深了我对规划流程的疑虑,也促使我来到这个论坛,希望能获得对今后步骤的帮助(我并不关心房屋设计方案、停车位等的评判)。但遗憾的是,我无法把过去几个月心中的混乱理清后有序表达出来。
2020年:
我们想建房。家庭土地上有建设用地。作为对带有建筑界限(虚线方框)建设用地的补偿,兄弟姐妹各自想要一套住房。
税务顾问:结合赠与(我父亲半个土地所有权)加上根据《共有产权分割法》分割旧房和建设用地,之前去过公证处进行分割咨询/说明。与新建无关。
随后税务顾问和公证处之间发生了反复(税务顾问说:“由公证处提供分割咨询”;公证处说:“先回税务顾问处,先澄清税务方面的问题”……)
2021年初:
我们有了一家建筑公司,方案是:设计可获批的房屋以进行成本预算(有效期3个月),如果合适则签订建筑合同。
目前情况:
房屋设计已完成,成本预算将在近日出炉。没有正式的提交用地形图,只有根据我们的想法并考虑建设局对可行性的意见(如建筑界限的移动及车棚下所有停车位(6个)的安排)的草图/方案。
税务顾问说:如果设计进展到一定程度,就不再进行旧房/建设用地的划分,而是由建筑师根据新建房屋、停车位等制作分配图用于分割声明。然后再去公证处。
问题是:确定的用地形图只有在获得建筑许可后才有——那么是否可以提前让愿望用地形图未经建设局许可即公证?
税务顾问觉得可能不行,但如果工程机械在共有产权分割前就进场,由于结合赠与,因建房增值可能导致免税额超标而产生税务问题。税务顾问自己也在考虑:或者是在建筑合同签订时?可能需要建筑法规方面的咨询。也许还得再去公证处。
从此时起,我们就不再清楚该怎么做。
此外还有熟人报告说他们为了建筑许可奋斗了8个月。还有在慕尼黑因为多户住宅地块难以开发,因根系保护规定产生的六位数费用——附带的平面图是为了说明开发情况。同时朋友们还提出异议,认为父亲现有的用益权未分割且未解除,可能会严重影响贷款条件。
以上所有情况极大地加深了我对规划流程的疑虑,也促使我来到这个论坛,希望能获得对今后步骤的帮助(我并不关心房屋设计方案、停车位等的评判)。但遗憾的是,我无法把过去几个月心中的混乱理清后有序表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