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Andreas,
我也不得不承认,建筑法常常非常荒谬,但在我看来,检查尺寸的责任应由总包商(GU)/施工负责人承担。总包商真的可能认真地找到办法,把责任推给一个外行吗?
我刚刚在#post 57里读到,原帖主已经以书面形式提醒了他的总包商有关问题。而且,总包商还把责任推给了他的施工负责人;因此在这一点上不存在这种风险。
情况完全不同,如果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鉴于涉及金额较大属于地方法院管辖。这些法院非常繁忙,以至于各次开庭之间可能间隔数月。如果在初审法院审理情况会更复杂,因为很可能每个开庭日主审法官都会更换。案件文件堆积如山——我怀疑有没有时间阅读所有的书面往来——而排期员又会安排下一个开庭日期。为了在某种程度上应对这种压力,通常会促成和解。如果到时候原帖主的表现被重新提出,比如虽然书面投诉过一次,但随后对后续工作默许观察,我不会感到特别惊讶。
此外,至少按照我迄今的经验,这主要取决于主审法官的态度。如果没有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为参考,判决结果就像大海中的航行一样不可预测。原帖主可能拿到一个判决,但这不一定等同于公正。
目前正在对建筑法典进行修订,未来建筑合同法将纳入建筑法典覆盖范围。是否因此能至少减轻法院的负担,还有待观察。
如果业主作为外行应该看到问题,那专业的施工负责人理应更早注意到,对吗?
本应如此;但现实中常见的情况是,一个施工负责人要同时管理太多工地。
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昨天已经排除了这个可能性,并在所有相关人员面前明确表示。“这就是施工负责人的职责,他必须处理这些事情。”
我为你感到高兴;至少可以少一份烦恼。
所以我才问,预期的滞纳金应该是多少,才能推动事情进展。
先让你的总包商提交报价,再做进一步打算。
法院多次确定了经济赔偿的标准,当然总是基于预计的缺陷修复费用。
正如我上面所说,有理和胜诉是两码事。
所以我才问赔偿金额,只有专业人士,且对类似工程有核算经验的人才能回答。
我不行,因为你所在的萨克森州的总包商核算方式肯定和我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不同。你可以先参考你提到的法院判决;你现在已有一个大致的总额。
窗户线条已经完成了 。
非常谨慎——我以为你用白线作了一个有意的提示。
莱茵河的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