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排除有费用的债权转让?

  • Erstellt am 2017-01-04 11:09:07

toxicmolotof

2018-03-10 09:05:22
  • #1
你混淆了两件事,虽然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但本质上彼此没有太多关联。

首先,银行在固定利率贷款中无论利率如何变化,收益总是相同的。

债权转让几乎总有两个原因之一:降低风险或增加流动性(或两者兼有)。

贷款人对此只是间接相关,因为银行通过此举来管理自身的风险或流动性。

因此,债权转让对贷款人来说根本不是问题。只要他始终遵守合同,就不会有什么事发生。如果他不遵守,就会被强制执行。而且无论由哪家银行或公司执行,都无所谓。从这个角度看,情况并未改变。

对于其他债权,保理(债权转让)更多是常态而非例外,当然没有以不动产抵押作为担保。

至于期限及与之相关的风险,你说得不完全错,但也不是完全正确。你忽略了《建筑法》第489条。
 

Caspar2020

2018-03-10 11:23:22
  • #2


不是;这在《建筑法典》中有规定。而在德国,合同首先是受《建筑法典》约束;贷款合同本身基本上只是《建筑法典》的偏差和额外细节;我们不是处于英美法律体系。在英美体系中,这类内容确实需要写进合同里。



顺便说一下,2.5%的拖欠对于20万的贷款来说,就是欠款5000欧元。

即使银行在10年或15年后认为可以赚更多钱:

也不能(再)摆脱你;即使贷款被出售,买方也必须承担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取决于你约定了多少还款额。你也可以选择10年只还1%的还款额。

当然,10年比20年贷款便宜;但变更风险也更高。

一切都是个人偏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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