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usketier 2017-06-14 08:54:14#4关于10年期限再说一次: 该期限适用于购买和出售之间。 据我所知,例如,在继承中,是以从权利前手的取得为准。 我猜赠与也是如此。 但请您自己再详细了解。
MMusketier 2017-06-14 09:07:12#5这里还有一篇来自IWW的相关文本 6. 预先继承 赠与是一种单一权利继承。因此,根据《所得税法》第23条第1款第3句,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时,继承了赠与人最初取得时开始计算的投机期限。因此,在这里也必须等待期限届满。 例子 父亲V于1999年将他于1995年11月15日取得的出租住宅用地赠与他的儿子。儿子最早可于2005年11月16日免税出售该土地。 7. 混合赠与 混合赠与还产生了新的复杂陷阱,必须避免。 例子 父亲V于1999年11月15日通过预先继承的方式,将他于1994年以380,000德国马克购买的一块土地转让给女儿T。当时该地市场价值为800,000德国马克。T承担了200,000德国马克的抵押贷款。 此混合赠与在收益税上成为投机交易。由于承担了价值200,000德国马克的抵押贷款,T实际上以四分之一的对价取得了该地产。V在1994年至1999年投机期限内实现了105,000德国马克的投机利润(200,000德国马克减去按比例分配的购置成本95,000德国马克,即380,000德国马克的1/4)。 提示:在这种情况下,应仔细考虑是否真的要进行混合赠与,或者是否应让债务留在赠与人名下,并与受赠人约定将该财产的市场价值全部抵扣其未来继承。问题在于,赠与人仍需支付利息,但无法在税务上抵扣。这里应在赠与前进行合理的债务重组。 来源:《继承税征管》- 1999年第11期,第292页
这里还有一篇来自IWW的相关文本 6. 预先继承 赠与是一种单一权利继承。因此,根据《所得税法》第23条第1款第3句,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时,继承了赠与人最初取得时开始计算的投机期限。因此,在这里也必须等待期限届满。 例子 父亲V于1999年将他于1995年11月15日取得的出租住宅用地赠与他的儿子。儿子最早可于2005年11月16日免税出售该土地。 7. 混合赠与 混合赠与还产生了新的复杂陷阱,必须避免。 例子 父亲V于1999年11月15日通过预先继承的方式,将他于1994年以380,000德国马克购买的一块土地转让给女儿T。当时该地市场价值为800,000德国马克。T承担了200,000德国马克的抵押贷款。 此混合赠与在收益税上成为投机交易。由于承担了价值200,000德国马克的抵押贷款,T实际上以四分之一的对价取得了该地产。V在1994年至1999年投机期限内实现了105,000德国马克的投机利润(200,000德国马克减去按比例分配的购置成本95,000德国马克,即380,000德国马克的1/4)。 提示:在这种情况下,应仔细考虑是否真的要进行混合赠与,或者是否应让债务留在赠与人名下,并与受赠人约定将该财产的市场价值全部抵扣其未来继承。问题在于,赠与人仍需支付利息,但无法在税务上抵扣。这里应在赠与前进行合理的债务重组。 来源:《继承税征管》- 1999年第11期,第292页
NNordlys 2017-06-14 09:18:25#6在某种程度上,同意。 但现在肯定可以争论到底需要多少。 因此,我的问题确实是认真的。 我虽然理解了你的意思,但我的讽刺性话语是针对knalli的,他可能不会告诉我们这些。他鼻子上穿了三次环……卡斯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