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有多个单元的双拼住宅吗?

  • Erstellt am 2019-02-02 01:38:02

Escroda

2019-02-02 12:58:25
  • #1
它确实也是。但根据你的规划方案并没有被排除。 你有相关的案号吗? 这也没错。但从规划法角度来看,也就是按照建筑使用规定和规划方案来说,它不是双拼住宅。 你是从哪里读到的?据我所知,相关规定在例外情况和替代方面有所放宽,但这一义务基本上依然存在。
 

ypg

2019-02-02 13:54:52
  • #2
[QUOTE="dobbelhaus, post: 305371, member: 47638"]他浏览了建设规划并说“没问题”,但我还是想彻底确认一下,因为事情看起来没那么简单。[ /QUOTE]

[QUOTE="dobbelhaus, post: 305371, member: 47638"]只是关于是否允许在这块地上建一栋有四个单元的房子。[ /QUOTE]

[QUOTE="dobbelhaus, post: 305412, member: 47638"]我原本以为,直到昨天我读到一栋拥有多个居住单元的单户住宅可能是多户住宅等等,但许多法院判决反对这一点,并支持房主。[ /QUOTE]

嗯。
我打赌反对。即使我输给了 也甘愿。
虽然我们的专家Escroda说,建设规划中并没有排除带多个居住单元的单户住宅,但我不会因为“只允许单户和双户住宅”的图例就认为拥有4个单元的单户房子自动被允许。通常提及双户住宅时,是用来限制为两个居住单元的。至少多年来当我关注此类建设规划,涉及新建住宅区或允许单户和双户的地块时,我就是这么理解的。
我虽然知道“单户住宅”的定义,严格来说高层住宅也算单户住宅,也在想建筑使用规定中是否真的有“单家庭住宅(可能带附属居住单元)”的定义。
根据我的建筑直觉,主管部门会认为这是一栋多户住宅,有两个入口,楼梯各通向一个单元,也就是四户的住宅。

撇开这些不谈,我还想提一下4.5的TH和9.5的FH。
我们知道这栋房子是否必须自己居住吗?我们那边有规定:只有特定地块允许建出租房,至少头几年必须自己住。

你如果自己和租户一起住?还有6辆陌生车停在你地里?我猜不会有“在自己家里被限制自由”的感觉。
我知道这不是你的主要问题,但还是提一下,这可能影响居住质量,买地的目的不就是为了生活质量吗。

顺便说一句,你的第一贴对你的另一个帖子来说挺乱的,内容至少应该合并在一起。
 

dobbelhaus

2019-02-02 16:16:35
  • #3
[QUOTE="Escroda, post: 305415, member: 27820"]是的,也是如此。但根据你的建设规划并不排除。

你有相关的档案编号吗?

这也没错。只是从规划法的角度来看,也就是根据《建筑使用条例》和建设规划来说,这不是一个双拼住宅。

你是从哪里看到的?据我所知,关于例外和补偿的规定有所放宽,但义务基本保持不变。[ /QUOTE]

以下是其中一份判决:

关于双拼住宅和多户住宅的界定(汉堡高级行政法院,2010年4月9日 – 案号2 Bs 49/10)
如同申诉法院在2009年6月5日当事方之间作出的决定中已经阐述,二户住宅条款的工具以及根据1977年《建筑使用条例》第22条第2款第2句所规定的只允许单户住宅和双拼住宅的建筑形式划分,并不排除在一宗土地上建造一个由多个功能上独立的相连建筑组成的建筑体,每个建筑又各自包含两个住宅单元。这是基于对《建筑使用条例》第22条单户住宅规划法概念的所谓“开放式建筑”的解释,即作为一个四周皆独立的建筑物(参见 Fickert/Fieseler,《建筑使用条例》,第11版,2008年,第22条注释6.2及相关文献)一方面,与对作为独立可使用建筑构造体的建筑物规划法概念的解释(参见汉堡高级行政法院2008年1月28日决定,案号4 Bs 207/07;明斯特高级行政法院2001年3月12日决定,《建筑法》2001年第1238页;Gierke载于Brügelmann,《建设法典》第2卷,2009年10月版,第9条注释167;Lechner载于Simon/Busse,《巴伐利亚建筑条例》,2009年12月版,第2条注释513;另参联邦行政法院1995年12月13日决定,NVwZ 1996年第787页)另一方面所致。

此处建设规划中所规定的二户住宅条款,其授权依据仍可能在1977年《建筑使用条例》第3条第4款中找到,尽管行政法院持反对意见,但这并不支持其它判决。虽然必须承认,1977年《建筑使用条例》第3条第4款的目的是依据《第二住房建设法》第89条第3款促进家庭住宅的建设,但“住宅建筑”一词不可用住房建设法中家庭住宅的定义来解释。根据《第二住房建设法》第7条第1款,家庭住宅等同于自有住房,在第9条第1款中定义为一个自然人拥有的土地,上面有一栋住宅建筑,最多包含两个住宅单元,其中一个住宅单元用于业主或其家属居住。根据《第二住房建设法》第1条第2款明确的法律目标,即让广大人民群众拥有个人产权,土地只能建设单一住宅建筑且最多包括两个住宅单元,或者按照第9条第1款的对应应用,建设两栋各有一个住宅单元的住宅建筑(参见联邦行政法院1975年12月3日判决,BVerwGE 50, 21;Pergande载于Fischer-Dieskau/Pergande/Schwender,《住房建设法》,2008年11月版,第2卷,第9条注释1.3)。最终,许可的住宅单元数量因此是针对土地而言的。基于此的解释与1977年《建筑使用条例》第3条第4款的文义相冲突。联邦行政法院已指出,1977年《建筑使用条例》第3条第4款授权依据中,住宅单元数量的表述文法上明确且仅指单一住宅建筑,二户住宅条款与“单户住宅”规定结合使用时,并不支持通过规划手段限制一宗土地上仅允许一个最多有两个住宅单元的住宅建筑的目标(参见联邦行政法院1995年1月31日决定,《建筑法》1995年第351页)。这排除了将住宅建筑的定义依照住房建设法中家庭住宅的概念解释为按土地限制住宅单元数量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规划者在建设规划中设置二户住宅条款时也采纳了这种理解;建设规划的说明文件(Bü-Drs. 2574,第16页)明确指出该条款与之前建设阶段计划中限制最高住宅单元数的不同点在于,该规定现在适用于住宅建筑,而非土地。

此外,反对行政法院的看法,没有理由对1977年《建筑使用条例》第3条第4款中“住宅建筑”的概念作出与联邦行政法院关于第13条建筑物定义判例(1995年12月13日决定,见上文)不同的界定。这两条规定均属于《建筑使用条例》第一部分,规制建筑用途种类。因此,认为该术语还包括对于建筑设计的特殊要求并不合理。根据普通语言习惯,也无需将“建筑物”仅理解为四周皆独立的建筑体。对于1977年《建筑使用条例》第3条第4款所指的住宅建筑,其必要且充分条件是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自主使用单元是独立单体建筑,还是多个连合为整体建筑体的建筑,均无关紧要。第22条第2款亦证明了这一点,显然该条并不区分建筑是作为单户住宅、双拼住宅或房屋群落建造。

b) 因此,被申请人及共同参与人通过申诉理由正确阐释,获批项目应视为一个由两栋住宅建筑相连组成的建筑组合。这两部分根据2010年1月5日第1号补充决定认可的建筑文件,由屋顶尖端至地下室顶板设有分缝且结构独立,并分别具备自主使用所需的全部设施。特别是每个双拼住宅半部均拥有独立入口、独立楼梯及地下室内独立的采暖及连接室、独立储藏室及通往地下车库的独立门厅。仅地下车库结构未分隔,且共用,但这不重要,因为与住宅使用相关的停车位不必位于建筑内。与申请人观点相反,北墙约11厘米厚的南部双拼住宅墙体是否符合建筑法规中的对外墙及防火墙的要求(汉堡建筑条例第26条、第28条)及是否满足要求,并不关键。虽然自主使用性这一划分标准取自建筑法规中的建筑物定义(汉堡建筑条例第2条第2款,参见联邦行政法院1995年12月13日判决,前引),但规划法中的功能独立性与建筑法规中的并不相同,尤其不必要求建筑设施满足所有建筑法规所规定的自立使用的建筑与安全技术要求。

c) 因此,若争议项目被认定符合二户住宅条款而与行政法院意见相反,则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的主观权益遭受侵害。与前案2 Bs 26/09(2009年6月5日决定,前引)中涉及通过豁免途径批准含五个住宅单元的多户住宅不同,本案不存在依据《建筑使用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句保护建设区特征的申请人请求权被侵害的可能性。如建设规划(Bü-Drs. 14/2574,第15页起)说明,规划制定时该区特征主要由一至二层独立单户住宅构成,但已有部分双拼住宅。通过设置二户住宅条款,规划者旨在防止被视为城市结构缺陷的非典型多户住宅侵入,维护该区作为家庭住宅特定住宅形式区域的结构和特征。明确的是,规划者意识到,由于二户住宅条款不按土地限制住宅数量,住房建设法意义上的纯粹家庭住宅规划无法实施(见前文第II章第2节a)。根据这种理解,申请人的项目并不与该地块特征相违背。《建筑使用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句所述建设区域特征仅在建筑设施明显与区域结构不符、客观考察下不适当突出且明显超出规划者设定范围时才判定为违背(参见汉堡高级行政法院2009年5月4日决定,NordÖR 2009,第308、310页及相关文献)。本案无此情形。从外观上,该项目因设有两个入口,显然是由两个功能独立建筑构成的建筑体。且不同入口位于建筑体不同侧面,需不同的通道,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印象。因而不会形成通常具有单一共同入口的多户住宅与规划区域特征不符的印象。作为关于建筑用途类型的规定,《建筑使用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句原则上不应被用作阻止建筑体积规模超出范围的工具。仅当建筑体积的数量转化为质量,即建筑体积影响建筑用途类型时,才可认定与建筑区特征相违(参见联邦行政法院1995年3月16日判决,NVwZ 1995,第899、900页;汉堡高级行政法院2009年5月4日决定,前引)。本案亦无此情形。

三、

费用决定依据《行政法院法》第154条第1款、第162条第3款。关于第一审程序中共同参与人的诉讼外费用,因其代理律师直至2010年2月15日提交给行政法院的文件后(也即所上诉决定作出后)才表示代理,故无向其作出有利的酌定决定的理由。

争议价值的确定依据《法院费用法》第53条第2款第2项、第52条第1款。
 

dobbelhaus

2019-02-02 16:29:15
  • #4
[QUOTE="ypg, post: 305421, member: 12491"]嗯。
我打赌反对。即使我会输给 的优势
即使我们的专家Escroda说,在规划图中一个带多个住宅单元的独栋房屋并不被排除,我也不会因为“只允许独栋和双拼房”的图例就认为一个有4个公寓的独栋房屋自动被允许。通常,提到双拼房时,会限制为两个住宅单元。至少我多年来阅读这些规划图时,是这样理解的,尤其是涉及新建区域或者那些为独栋和双拼住宅设计的地块。
我虽然知道“独栋房屋”的定义,严格来说,高层建筑也是独栋房屋,但我在想建筑使用规定中是否真的有“单户住宅(可能带附属套房)”的定义。
根据我的建筑直觉,相关部门会认为这是一个多户住宅,有两个入口,楼梯分别通向各自的公寓,也就是一个四户住宅。

撇开这些不谈,我也想提醒一下4.5米的屋檐高度和9.5米的建筑高度。
我们知道是否必须自己入住这处房产吗?在我们这里有规定:只有特定地块允许建出租物业,至少最初几年必须自住。

你真打算自己带着租客住在那里?在你的地盘上停6辆外人车辆?大概不会有“自己小窝里规矩多”的感觉吧。
我知道这不是你问题的核心,但不提一下,为什么买地后没法享受居住品质,也算是一种提醒了。

顺便说一句,我觉得你第一个帖子对于你的那个另一个话题来说挺混乱的,这两者内容应该是相关的,至少内容上是。[ /QUOTE]

正如我之前说的,我的理解是“独栋房屋”可以包含多个住宅单元,只要跟邻居地块的间距符合要求,建筑尺寸和规模符合规划图的规定。
以我为例,规划图允许我的地块有16×16米的建造区,建筑高度(FH)为9.5米,屋檐高度(TH)为4.5米,采用双坡屋顶。我想比道路/回转处基准点低0.5米建造。所以我会有10米的建筑高度和5米的屋檐高度,适合双层楼加阁楼。

最初计划自己搬进这个双拼房的一半,但我们渐渐改变了想法。因为我们现在住在一套双拼房(产权房)里,搬家对我们来说太麻烦等。这栋新房将作为投资,或者以后部分作为自住的房子。
 

ypg

2019-02-02 17:17:29
  • #5
既然你已经完成了关于这4个住宅单元的作业,甚至在网上找到答案后还特地来询问,说明你自己也不确定。
我希望你也都理解了。
问题是,相关部门是否也这样认为,以及他们需要多长时间来审核。
我觉得你不会想轻易去法院吧。那又慢又贵。
如果他们有疑虑,估计也不会批准汽车和停车位的例外许可。
不管怎样:现在看起来,你也不再想住在那里了……我只希望那里的居民没有理由投诉。

哦,这真是个好主意吗?你们那里会下雨吗?如果你充分利用0.4再加50%,水就不知道往哪里去了,会流进房子里……
嗯,你自己知道该怎么做。
 

dobbelhaus

2019-02-02 18:20:29
  • #6


房子离街道将有12米的距离,半米的高低差应该不会成为灾难,至少建筑师和一位土建工这么说。附近有一栋邻居的房子,几乎快建到一半框架了,也有这样的高低差,而且可能距离街道只有5米左右。

另外,坡度更可能在街道边缘形成,就是车位所在的位置,距离房屋正面4-5米处几乎没有坡度。
该地块本身挺平整,没有坡度,只有街道(作为参照点)大约高出约1米。
 

类似主题
02.12.2016科隆的土地只能通过开发商购买吗?54
06.06.2017本地银行推销土地 - 绑定交易26
29.01.2018§19 土地使用条例 - 基底面积系数 - 允许的基底面积16
02.07.2018容积率;建筑使用条例第19条第4款——经验?26
07.11.2019通过询问邻居寻找土地的经验10
10.11.20202个(梦想)地块 - 融资不明确。要积攒自有资金吗?40
28.03.2021尽管自用,KfW对2-3个住宅单元的资助是否可能?10
05.07.2021住宅单元的额外费用98
14.07.2021建设规划“ED”是否允许多个住宅单元?25
05.08.2021自行划分和开发土地24
12.01.2022合并两块地 - 重新划定建筑范围?20
30.03.2022开发商新建:购买两套公寓然后合并18
16.05.2022在这个建设区域内哪块地最优(附带规划)?17
17.11.2022包含4个住宅单元的多户住宅平面图67
05.09.2023新建区申请:地块选择41
30.06.2023带有2个居住单元的平房供暖11
18.12.2023带有10个居住单元的多户住宅建筑成本,带完整地下室19
14.04.2025新建多户住宅的平面图,包含3个住宅单元,居住面积约350平方米72

Ob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