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ant
2022-05-13 19:55:22
- #1
根据律师的说法,破产时根本无法解除合同,合同将继续有效
是的,否则这确实是个问题,再次确认,否则合同将在未解除的情况下继续有效。事件本身并不会触发解除,管理人可能会坚持合同继续有效。同样,他可能会以没有此条款为由拒绝解除。因此,我认为在合同中明确将破产纳入“重要理由”之列非常有必要,以避免争议。
……在雇主因员工责任而进行的特别解除情况下,员工仅有权获得其已完成服务的报酬……
然而,我认为这无疑是个无力的美好愿望,理由有二:第一,我认为破产法对此有反对意见。“仅已完成的服务”与“包含损失的利润”,是的,这里通过约定承认为重要理由大概涵盖了这个。但是,“仅已完成的服务”意味着“对预付的下一阶段服务立即无减少的退款”则不然,见上文:双重标准。第二,“员工责任”这一表述并不“确定”。因为破产不一定属于此类责任——至少在第三方申请的破产程序中不是,而且仅凭约定承认破产为重要特别解除理由,我认为这里也无法推断出这一点。在我看来,应用该条款时的解除理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因此在此意义上是“双方共同发起”(且合理承担责任)。
希望法律外行之间的这场争论不会因为律师的介入而更加荒谬——不要到第140页还得有人喊“回到主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