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能帮我吗?
... 你必须弄清楚(建筑局、建筑师、?)/ 知道适用哪个建筑法,尤其首先要确定你的地区是否存在一个
具体的建设规划——以及该规划中包含的规定内容。
我不熟悉奥地利,但对于
萨尔茨堡,有一部通用的
“建设基础法”(BGG)(注意,但优先适用的是欧根多夫的具体建设规划,你可以查看你所在市政的网页……):
“建筑退缩线”在你们的空间规划法中——空间规划法第55条,有一般定义。
萨尔茨堡BGG第25条关于间距的规定,比如:
(2) 除非 在 建设规划 中规定的建设基础条款对建筑物在建地上的位置有规定,且除非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建筑物与建地界限或建筑物彼此之间有更大距离外,有关建筑物在建地中的位置应适用下列规定。
(3) 建筑物与交通面相邻地块边界之间的距离以建筑退缩线或建筑线为准。 其余情况下,建筑物在建地内的位置应使其正面与建地边界之间有不小于其高度四分之三至最高檐口或最高屋檐的最小距离,但不少于4米。若建地邻接由于地质条件不可建造的区域(如水体、陡坡等),则此距离可减少相邻不可建造区域宽度的一半,但不得低于4米。最高檐口或最高屋檐高度应从该正面原生地面起计算。不应视为最高屋檐的包括那些长度很短、不对阳光和采光条件产生负面影响的屋檐(如短檐屋)等。
(4) 在建地内,任一建筑物与另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应至少为两者根据第3款规定的边界距离之和。空间规划法2009第58条a款列示的建筑群,以及第58条b款中连接建设的建筑群,被视为一个建筑物。此最小间距规定不适用于属于住宅建筑并为居民需求服务的单层附属设施。
(..)
7a) 属于住宅建筑并为居民需求服务的单层 附属设施可以在建地内,在侧向最小距离范围内或建筑退缩线前建造,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附属设施的位置(包括自行车棚、垃圾桶和回收箱以及 车库 或有顶机动车停车位)不得与空间规划法2009第53条第2款第12项或第16项的规定冲突。
2.
建筑最远边缘与建地边界的距离须至少为2米,除非邻居明确同意减少此距离,且无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更大距离。
3.
附属设施(含屋檐伸出部分)面向邻居地块一侧的长度不得超过4米,车库或有顶停车位不得超过7米。在此类车库或有顶停车位中,在符合建筑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设有少量用于附属设施其他用途的房间。
4.
屋檐高度不得超过2.5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4米。如果屋脊距建地边界不足3.5米,则其高度不得超过从建地边界允许屋檐高度到3.5米远允许屋脊高度的假想线。邻居明确同意超出上述限制除外。并且:
5.
相同建地沿邻地一侧不得重复适用此规定。如果该侧已有一处或多处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处于侧向最小距离范围内,或根据第8款已有豁免允许建设,则视为已使用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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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声明:上诉内容仅为萨尔茨堡的示例。
请查阅你的具体建设规划!
而且北侧4米的建筑退缩线会有难度。
因为萨尔茨堡空间规划法(空间规划法)第55条第1款原则上规定:
建筑退缩线、建筑线;建筑界线;布置约束
§ 55
(1)
建筑退缩线 是指建筑物外部不得超出以面向交通面的建筑物。
(..)
但欧根多夫的建设规划中可能有例外——例如如上述萨尔茨堡BGG第25条第7a款的某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