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mpshire
2020-12-21 11: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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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赞扬你和平解决问题并寻找良好方案的态度。经验表明,“私人道路”标志在经常使用时容易被忽视——租户可能认为“私人道路”属于他们的多户住宅。久而久之,这样的默认行为会产生权利要求。我会从一开始就明确规定。人员逃生通道:当然可以,为自用而使用:明确不行。当然,房主也可以将逃生通道设在自己的地块内。他不这么做,是为了节省大量平方米的面积,以及避免密封区域可能带来的麻烦。他们没有主动与你沟通,试图让你面对既成事实,显得相当无礼。冬季清雪补偿我认为是个好主意——但这仅适用于提供逃生通道,而不适用于提供一个公共通道。否则,我会促使房主采取其他方案——我对此的情感态度可能比你更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