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sAndMr
2022-03-29 13:09:42
- #1
你好!我希望能就以下情况获得一些经验值和评估:
一位开发商在他的地块上提供联排别墅的新建。部分联排别墅以“单户住宅”的形式销售,部分则以“多户住宅”(即基本相同的房屋,但分为一楼A套和二楼B套)形式销售。现在“单户住宅”已经全部预订完,只有一套“多户住宅”还空着。但对我们来说,只有当这套房屋能作为“单户住宅”使用时才有兴趣。对此,开发商提出可以将剩余的“多户住宅”也建成“单户住宅”。他提供的操作流程如下:
由于目前的规划(即“带有A和B套房的多户住宅”)已经有了建设说明、建筑许可证、独立性声明以及分割声明,且所有买家的公证预约计划在五月初举行,所以我们首先需要按原计划展示,也就是说,这两套单元需要保持分开。但我们会制作一份特别需求清单,列明当前建设说明的偏差,包括将A和B两套房合并。在这方面,还会附上图纸,显示根据当前规划的A和B两套房,以及根据特别需求清单合并后的最终变更。所有这些文件将作为附件成为公证合同的一部分。
随后我们将在五月签署两套房的公证购房合同。随后开发商会将合并后的规划纳入施工图设计,并制作设计变更申请(修改后的建筑申请)。设计变更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出具更新的独立性声明,随后修改分割声明。整个过程没有问题,但设计变更申请、独立性声明和分割声明的修改会产生额外费用,这些费用需要我们承担。
你们对这个方案有什么看法?这样操作可以吗?这是典型流程吗?(似乎经常有人买两套房然后合并)。我们作为外行,原则上更倾向于在公证预约前将所有文件调整至目标状态,以避免事后更改。也就是说,我们希望能按自己的意愿直接购买房屋,而不是买两套然后附带如此特别需求清单。尤其我们也看到一些风险,比如我们的贷款条件可能会变差(银行对两个独立单元的抵押价值评估低于合并后的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可能不批准设计变更(即房屋必须按两个单元建造),或者共有人不批准分割声明的变更(需要注意的是,合并两套房后,公用部分的结构需要与当前规划不同,可能会被共有人阻挠)。
提前感谢任何建议、提示或简单的看法,看看你们是否会接受这样的做法 :-)
一位开发商在他的地块上提供联排别墅的新建。部分联排别墅以“单户住宅”的形式销售,部分则以“多户住宅”(即基本相同的房屋,但分为一楼A套和二楼B套)形式销售。现在“单户住宅”已经全部预订完,只有一套“多户住宅”还空着。但对我们来说,只有当这套房屋能作为“单户住宅”使用时才有兴趣。对此,开发商提出可以将剩余的“多户住宅”也建成“单户住宅”。他提供的操作流程如下:
由于目前的规划(即“带有A和B套房的多户住宅”)已经有了建设说明、建筑许可证、独立性声明以及分割声明,且所有买家的公证预约计划在五月初举行,所以我们首先需要按原计划展示,也就是说,这两套单元需要保持分开。但我们会制作一份特别需求清单,列明当前建设说明的偏差,包括将A和B两套房合并。在这方面,还会附上图纸,显示根据当前规划的A和B两套房,以及根据特别需求清单合并后的最终变更。所有这些文件将作为附件成为公证合同的一部分。
随后我们将在五月签署两套房的公证购房合同。随后开发商会将合并后的规划纳入施工图设计,并制作设计变更申请(修改后的建筑申请)。设计变更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出具更新的独立性声明,随后修改分割声明。整个过程没有问题,但设计变更申请、独立性声明和分割声明的修改会产生额外费用,这些费用需要我们承担。
你们对这个方案有什么看法?这样操作可以吗?这是典型流程吗?(似乎经常有人买两套房然后合并)。我们作为外行,原则上更倾向于在公证预约前将所有文件调整至目标状态,以避免事后更改。也就是说,我们希望能按自己的意愿直接购买房屋,而不是买两套然后附带如此特别需求清单。尤其我们也看到一些风险,比如我们的贷款条件可能会变差(银行对两个独立单元的抵押价值评估低于合并后的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可能不批准设计变更(即房屋必须按两个单元建造),或者共有人不批准分割声明的变更(需要注意的是,合并两套房后,公用部分的结构需要与当前规划不同,可能会被共有人阻挠)。
提前感谢任何建议、提示或简单的看法,看看你们是否会接受这样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