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商延误,依据《建筑法》第650条未设定期限

  • Erstellt am 2021-04-07 20:59:24

Hausbau0815

2021-04-08 13:47:26
  • #1


这让我有点眼熟。你似乎没有尝试以约定的总价获取服务,对吧?
 

nordanney

2021-04-08 13:59:54
  • #2

没有。那样只能通过法院解决。那样我就得承担法院费用,但总承包商却破产了。有时候,赢得官司也没用。
 

rdwlnts

2021-04-08 17:51:21
  • #3
现在我可能真的找到了相应的条款:
“在满足交付前提条件后,***-房屋服务的完工时间为
半精装修房屋最多10个月
精装修房屋最多11个月。”这写在20页报价的小字部分。
合同的另一处写着“约定的交付日期只有在合同和技术订单明确且交付前提条件(建筑许可、完成的样板确认、施工图审核通过、整体融资确认、无条件最终付款担保、地下室或由业主施工的基础无缺陷按时完工、回填好的基坑等)满足且出现在***-房屋时,才有效。”
这意味着交付前提条件只有在地下室建成且基坑封闭后才成立,从那时起算10或11个月。天哪,我真是自找麻烦了。
但承包商在那之前没有时间压力,可以拖延,这不可能吧。

关于取消合同我找不到任何信息,但这也不简单。任何新的承包商都会重新收取设计费用,当前价格显然比2019年底签约时至少高10%,旧承包商会扣留一部分,新楼房供应商部分预订排到了明年。10个月后还得付贷款准备金,因为贷款已经开始计息了,等等。

如果我今天不能通过多方关系联系到副总经理,我会更生自己的气。他道歉了,说这不是他们的正常工作方式,明天当负责样板的员工在公司时,他打算和他谈谈。看看会发生什么。我又燃起了一些希望。但这也不是第一次了……
 

Hausbau0815

2021-04-08 18:00:33
  • #4


你写道:……20页报价的部分。重要的是,合同中写了什么。
 

rdwlnts

2021-04-08 18:10:56
  • #5
我记得看到过,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之前讨论或确定的时间将有效。
 

rdwlnts

2021-04-08 18:12:44
  • #6
根据《建筑法》第650k条第3款关于完工时间的规定,应同样并类似地适用于建筑开发合同。如果无法确定具体时间或合同中未包含该时间,则应适用合同前建筑说明中的内容。如果该说明中也未作规定,则建筑开发商有义务尽快开始施工并迅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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