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商延误,依据《建筑法》第650条未设定期限

  • Erstellt am 2021-04-07 20:59:24

nordanney

2021-04-08 10:42:51
  • #1

已经开始进行拆除工作,然后发现他们计算错误(想大幅提高总价)。从那以后又恢复单项工程——这曾经是一次尝试。
 

Tolentino

2021-04-08 10:52:54
  • #2
你甚至都没有付已经开始的费用?那你真走运,或者总承包商觉得不值得付出这些努力。
 

Nemesis

2021-04-08 11:28:06
  • #3


这让我敲响了警钟……怎么能忘记这么多基本的东西呢?然后还装作没事?我不会等三个星期才打电话,我会认真对待这里关于撤销合同等考试的建议。
 

Hausbau0815

2021-04-08 11:30:41
  • #4


我想你这里的意思更倾向于质量保证。很明显,对于已经使用过的物品,我不能主张撤销权。而且撤销权只在购买完成后14天内有效,前提是你被告知了撤销权。在建筑合同的撤销情况下,还有建设者的无效支出,这里的样品选择可能就是这一部分,甚至可能还有建筑申请。如果房子是由总承包商设计的,现在无法按原计划实施。但钱众所周知是一回事,失去的时间又是另一回事。这样的话,实际上又得从头开始。
 

11ant

2021-04-08 12:14:08
  • #5

样品选择首先必须作为工作被约定。如果在施工说明中只写了材料和质量,承包商理论上可以自行选择装饰。样品选择必须存在,这并非理所当然。
 

nordanney

2021-04-08 12:29:30
  • #6

已经开始支付了。但总承包商目前也正面临刑事申诉。不过这是另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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