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商延误,依据《建筑法》第650条未设定期限

  • Erstellt am 2021-04-07 20:59:24

Hausbau0815

2021-04-08 06:40:33
  • #1
当然,合同中必须写明完工日期,因为超过该日期后将会产生违约金。不过,这条款可能在你们的合同中也没有规定。你们有合同履约保函吗?从2018年1月1日起,你们也有权利要求这个保函(相当于净合同金额的5%)。你们已经支付给总承包商多少款项了?
 

rdwlnts

2021-04-08 06:50:29
  • #2
你说得对,合同罚款也没有被定义。履约保证金也没有。我理解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必须为金额的5%以上提供担保?付款到托管账户?问题是,我们是否仍然可以采取措施,或者承包商已经巧妙地规避了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rdwlnts

2021-04-08 07:21:30
  • #3

到目前为止,只支付了总金额的5%作为样品费用。
 

nordanney

2021-04-08 07:53:33
  • #4
在我看来,你们的建筑公司还没有真正理解根据第650条(消费者建筑合同)的规定。如果你们处理不过来,撤销可能还有机会。
 

Hausbau0815

2021-04-08 08:06:50
  • #5
你们的合同中有取消条款吗?我认为现在已经太晚了,无法取消合同。但如果合同中没有取消条款,则该合同无效。合同保证(金银行或保险)必须以书面形式交给你们,并且必须在你们第一次付款之前交付。虽然我有一份完美的合同,但我还是吃了亏,因为总承包商在专业方面完全无能。现在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像你们这样的合同,将毫无希望。我建议你们让建筑法方面的律师审查合同,如果总承包商不愿意做出相应修改并确定完工日期,那就在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之前解除合同。那5%的款项必须被追回。
 

Tolentino

2021-04-08 09:01:57
  • #6
合同不会因为缺少撤销说明而自动无效。合同可以随时撤销,直到正式的说明完成或合同被视为已履行为止。已经提供的服务仍需支付报酬,虽然是否将样品确认视为正式履行还存在争议。合同也不会因为缺少法律规定的内容而完全无效(这里肯定会有一条可分割条款),仅在与法律最低要求相抵触的部分视为无效(被推翻)。注意,我是外行!这不是法律咨询,仅反映我在咨询《建筑法典》和相关评论后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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