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的完工日期 - 措辞帮助

  • Erstellt am 2019-05-28 21:26:09

goalkeeper

2019-05-29 10:39:36
  • #1


我的意思大概是这样的条款:

“最迟以2020年10月31日为交付使用日期,但前提是土地最迟于2019年10月1日具备建设条件。否则,交付使用日期应为建筑许可发放后十个月,而竣工时间为十二个月。”

我只是想表达,如果土地确实在2019年10月具备建设条件,那么必须在2020年竣工。这个建设条件一方面是我们建设管理局告知的,另一方面是配套工程承包公司的项目经理告知的。

我们的总承包商只要在可以开工时不要拖延,这就是我们的关注点。我们很清楚他无法控制配套工程的竣工时间。

可能我应该表达得更清楚些。
 

Zaba12

2019-05-29 10:45:21
  • #2

我知道你的意思,但总承包商也只是雇用分包商。如果分包商不能或者不愿意,那什么都不会发生。拖延的永远不是总承包商,而是他的分包商、天气、技术问题,或者是业主和邻居的问题。

因此,不会有一个保证的施工期限到XX.XX.XXXX。
 

Frank Hartung

2019-05-29 10:51:27
  • #3
保证精确到点的施工期限是行不通的。问题是,如果承包商没有遵守这个施工期限,应该怎么办。您有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因为实际上,即使如此,赔偿责任也是有限的。所以,仅仅写着“我们将在xx.xx.2020完成”实在是相当无趣。
 

goalkeeper

2019-05-29 10:53:29
  • #4


但你的论点不成立——自从新的建筑合同法实施后,必须明确施工期限或保证施工时间。

我们的总承包合同中写明,自开工日起10个月内竣工交付,12个月内全面完工。而开工时间是在取得建筑许可证后一个月。

因此,他或他的分包商在施工期间不能拖延时间。

他唯一能拖延的是推迟申请建筑许可证。但一旦拿到许可证,他必须加快进度。
 

cschiko

2019-05-29 10:56:30
  • #5
好吧,如果总承包商合同中自带这10个月或12个月的期限,那么可能可以相应地进行调整。不过,他如果要接受这样的条款,也就是在满足开工条件后最多X个月开始施工,然后在例如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然而,问题在于总承包商只有在所有资料齐备后才能真正安排你的工作。因此,我建议先和他沟通,看看他愿意在合同中写入哪些条款。问题就在于,如果他计划让你在2019年10月31日开工,但实地开发、测量等工作还未准备好怎么办?因此,他很可能只会在一切确定后,才会安排你,并且只会在合同中固定这点。
 

ypg

2019-05-29 10:58:45
  • #6
我个人更倾向于选择“bezugsfertig”这个词。
因为它反过来意味着什么?投入使用,也就是接收,意味着房屋的默默验收。完全没有正式的协议,没有缺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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