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alkeeper
2019-05-29 10:39:36
- #1
你必须明白,BU合同上不能随便确定他无权掌控的事情。你们想要的那个条款,在任何合同中都是无效的,因为他不能预见未来,却承诺了他无法承诺的事情。
我的意思大概是这样的条款:
“最迟以2020年10月31日为交付使用日期,但前提是土地最迟于2019年10月1日具备建设条件。否则,交付使用日期应为建筑许可发放后十个月,而竣工时间为十二个月。”
我只是想表达,如果土地确实在2019年10月具备建设条件,那么必须在2020年竣工。这个建设条件一方面是我们建设管理局告知的,另一方面是配套工程承包公司的项目经理告知的。
我们的总承包商只要在可以开工时不要拖延,这就是我们的关注点。我们很清楚他无法控制配套工程的竣工时间。
可能我应该表达得更清楚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