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尾款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 Erstellt am 2015-05-28 17:54:08

Bauexperte

2015-05-28 20:37:29
  • #1

**"合同履约保证金主要保障委托方([I]你[I])在承包方破产时免受损失。除此之外,委托方([I]你[I])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未完成或拒绝履行时使用该保证金。" 谁能成为担保人,Tox 已经解释过了。


大体上是这样。不过尾款支付的时间点取决于你的合同及其基础,即 VOB/建筑法典。


不是。

因为如果真像你说的那样,那说明你在选择建筑合作伙伴时犯了错。这个错误你应该早就发现——如果真的是错误的话——而不是等到尾款支付时才发现。

莱茵问候
 

ypg

2015-05-28 20:56:57
  • #2


我们这边是这样:我们和工地负责人一起走查……然后签署了缺陷清单。事先有人告诉我们,只有在尾款结清后才会交房。对承包总商来说,这意味着:100%支付尾款,然后验收、列缺陷清单、签字和交房。随后,承包总商或他的分包商会及时处理缺陷清单。除了我们付尾款的时间有所不同,其他都按此流程执行:我们理解的是你们那样的流程。三天后,承包总商突然打电话说我们根本没付钱。哎呀,我们只好赶紧补缴。 所以根本没有所谓的催缴压力——他们根本不接受这种方式。相反,他们会让工人多次返工,因为他们要保证房屋品质无缺陷!
 

Voki1

2015-05-28 21:33:21
  • #3
那么,我们来拆解一下。

I. 履约担保

正如名称所示,保障合同的履行。此担保通常由承包商的银行开具。担保的设计应为“首次要求付款”。银行因此不能再以担保人享有的法定抗辩权(已放弃)拒绝付款,也不能拖延付款。只有在担保权利人要求付款后,如果明显存在权利滥用,且通过所谓的“充分证据”加以证明,银行才可以拒绝付款。关键是措辞,要明确什么情况下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生效。我的首选措辞是“通知承包商未履行合同义务”。采用此类措辞时,无需证实任何事实,只需发送通知。

履约担保只有在合同未履行、验收尚未(完全)完成时才有意义。因为承包商若未完全履约,必须面对担保款项被调用的风险,通常会感受到足够的压力完成工作,从而获得归还担保的可能。

II. 质量保修担保

此担保保障合同履行后可能出现的缺陷索赔。承包商在工程竣工且验收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经济状况出现问题,不能履行其修复缺陷的义务。承包商是否提供此担保属于谈判事项。

基本原则是,担保金额越高,“最坏情况”(承包商破产)得到的保障越充分。当然,事先对承包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有助于降低此类风险。
 

ypg

2015-05-28 22:19:16
  • #4


我记得是“交房时付款”。
我们“被允许”扣留了1000欧元,因为楼梯梯级仍然是临时的。
是的,我们有并且仍然有一个建筑博客。
 

toxicmolotof

2015-05-28 22:49:18
  • #5
我们真的在谈论履约保证保险吗,还是发贴人实际上指的是保修保证保险?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发贴人在搜索时感到困惑,也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现在处于工程项目的尾声,要扣留5%,并且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缺陷问题。

此外,我一直以为是保修保证保险,尽管那里根本没写。
 

Voki1

2015-05-29 05:43:39
  • #6

这也很合适。
保证类型经常被组合使用,部分情况下文本中还会有降低金额的表述。但我认为交付保修担保是相当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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