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us11
2016-05-18 10:31:17
- #1
是的,正如建筑专家所说,没有合同我们只能在迷雾中摸索……
如果你们不怕花费时间和成本,这无疑是法律咨询的问题,而不是论坛的问题。
而交付(即实际占有,如交钥匙)和验收(即对已完成工程的法律认可)也不是同一回事。
如果“BT”自愿通过电子邮件提前提出“交付”/入住时间,这首先只是对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完成时间是两个月后)的单方面修改提议,未经你们同意,更准确地说,未经合同变更,是不容易实现的。关键点是:合同变更需书面形式;电子邮件不具备书面形式……默示同意也不够,即使你们说“好,我们省了租金,房子已经提前随意解约了……”合同对此有什么规定?没有(形式)有效变更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此外,推测最大的缺陷(所谓的冷热桥)存在于共有产权中,而不是专有产权。共有产权何时验收?由谁验收?(肯定不是由专家验收,专家最多建议验收声明!——这应由依据WEG法负责的人来决定,通常是业主共同体(但争议在于交付前该共同体是否成立,由谁选择专家?何时选择?),可能由WEG管理员代表。)
此外,只有施工方可以要求验收;而你们则有权要求履约/建设,理想情况下在某个确定日期完成,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若无确定期限,则需催告并设定合理期限后才进入违约阶段。此后才可能有违约责任赔偿要求,但请参见我上述批判性意见。
施工方的验收请求的对抗权是订购方在重大缺陷时的拒绝验收权。没有具体违约行为则无违约损害赔偿。
无论如何:
最重要的是,验收时在验收记录中应保留缺陷修复权!
否则《德国民法典》第640条第2款的法律后果将适用,无保留验收即使知道缺陷,也会导致缺陷权利丧失(即使验收记录中有缺陷)。
所以要熟悉建筑法中的验收和交付,推测以《建筑法典》为准(VOB/B另有规定!)。
如果你们不怕花费时间和成本,这无疑是法律咨询的问题,而不是论坛的问题。
而交付(即实际占有,如交钥匙)和验收(即对已完成工程的法律认可)也不是同一回事。
如果“BT”自愿通过电子邮件提前提出“交付”/入住时间,这首先只是对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完成时间是两个月后)的单方面修改提议,未经你们同意,更准确地说,未经合同变更,是不容易实现的。关键点是:合同变更需书面形式;电子邮件不具备书面形式……默示同意也不够,即使你们说“好,我们省了租金,房子已经提前随意解约了……”合同对此有什么规定?没有(形式)有效变更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此外,推测最大的缺陷(所谓的冷热桥)存在于共有产权中,而不是专有产权。共有产权何时验收?由谁验收?(肯定不是由专家验收,专家最多建议验收声明!——这应由依据WEG法负责的人来决定,通常是业主共同体(但争议在于交付前该共同体是否成立,由谁选择专家?何时选择?),可能由WEG管理员代表。)
此外,只有施工方可以要求验收;而你们则有权要求履约/建设,理想情况下在某个确定日期完成,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若无确定期限,则需催告并设定合理期限后才进入违约阶段。此后才可能有违约责任赔偿要求,但请参见我上述批判性意见。
施工方的验收请求的对抗权是订购方在重大缺陷时的拒绝验收权。没有具体违约行为则无违约损害赔偿。
无论如何:
最重要的是,验收时在验收记录中应保留缺陷修复权!
否则《德国民法典》第640条第2款的法律后果将适用,无保留验收即使知道缺陷,也会导致缺陷权利丧失(即使验收记录中有缺陷)。
所以要熟悉建筑法中的验收和交付,推测以《建筑法典》为准(VOB/B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