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买土地然后融资?

  • Erstellt am 2024-03-11 10:21:57

11ant

2024-03-16 13:53:54
  • #1

你可以详细说明一下吗:社区是否行使了优先购买权,然后再将土地重新放回市场?
 

philipp1987

2024-03-18 07:49:25
  • #2


因为我主要是在现有物业中进行翻新,所以不太深入了解。但这些所谓的土地是私有的,且在转售时通过公证加入了建筑义务。两年前发生过这样的情况,一位房主得知他下面那个闲置超过30年的土地要被出售,他想自己直接购买,以防别人建造房屋。于是建筑义务的问题又出现了,他将不得不建造房屋。

新建住宅区的土地情况则不同。社区首先购买了所有土地,成为所有土地的唯一所有者。上世纪80年代,凡是在该住宅区交出土地的人,也都获得了相应的土地。大部分被开发建设了,但仍有一些空地一直保留着。
 

nordanney

2024-03-18 08:47:13
  • #3

建筑义务只能通过公证协议约定——无论是向政府购买,因为政府要求,还是从私人成交,因为私人要求。政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私人土地出售合同时加入公证建筑义务。
政府只有以下几种可能:
- 建筑命令,即对所有者施加的义务(见建筑法的法律依据)
- 行使优先购买权并转售附带建筑义务。

因此, ,你描述的情况还缺少一些内容。因为照你所说,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
 

philipp1987

2024-03-18 16:20:45
  • #4


实际上这大概是通过优先购买权来实现的。但不保证,因为我现在不是很熟悉。肯定有一些方式可以使这种情况发生,但当然并不总是如此,也不是标准做法。

我提出这个提醒也是为了防止在楼主的土地上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从而影响可选的处理方案。我们这里至少是为了防止土地易主后几十年仍然无人建设。
 

11ant

2024-03-18 22:18:51
  • #5
或许你愿意说出具体的相关社区名称,那样就可以向他们的法务部门询问他们是如何操作的。作为其他社区的“最佳实践”。 正是因为像这种自私的蠢人有着“我的最大幸福就是别人没有幸福”的心态,建筑义务的问题才会反复出现。这对社区的公共利益是一种负担。住房需求从土地开始,别人也需要用地。 现在城市建设用地调配仍是如此运行的。每个参与此类流程的人,可以无限期地将重新获得的土地闲置,这一点无法禁止。 我觉得你的提醒非常有价值。我提出问题的动机只是想把这个“技巧”推荐给其他社区,因为建筑义务(虽然在理智的地方可以不必严格要求)确实有利于公共利益。
 

nordanney

2024-03-18 23:03:30
  • #6

是的,只有我描述的两种情况(或者只有一种关于建设义务的情况)。
对于市政府来说很糟糕,如果他们高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潜在买家最终却不买。然后地价基准价恰巧下降了(就像2024年德国大多数大城市一样),市政府只能亏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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