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地条例 § 14 主要设施与附属设施的区分

  • Erstellt am 2022-01-07 11:18:02

Hausbau 55

2022-01-07 11:18:02
  • #1
大家好,
我们正在一个有确认的规划许可的住宅区内建设。在规划说明中写道:“普通住宅区的建筑基底系数设定为0.4。这样就遵守了《建筑使用条例》第17条的最高限制。允许的建筑基底面积包括主建筑物,以及车库和停车位。根据《建筑使用条例》第14条,允许通过附属设施超出50%的基底面积限制,不被排除。因此,最多可以建造和硬化60%的土地面积。”
我们在建设申请中,除了主建筑外,还获批了符合基底系数0.4范围内的车库和车库前停车位。这两个区域根据《建筑使用条例》第14条属于“主设施”。
现在我关心的是通过区分“主面积”和“附属面积”,对其他区域的规划和合规性的影响。我们想增加一个临时仅供访客使用的汽车停车位,和一个房车停放位。若加上这两个区域,我们将超出基底系数0.4。是否有可能将这两个区域作为“附属设施”来进行说明?
大家对我有何建议和经验分享?非常感谢!请不要给出“为你的房车找其他停放位”之类的建议……
 

Hausbau 55

2022-01-08 13:52:28
  • #2
您好,专家们,请发送给我你们的建议……
您好,房主们,你们是如何解决通过所谓的主设施和附属设施超出建筑基底面积比率的类似情况的?
让我们发挥创造力……谢谢!
 

11ant

2022-01-08 14:01:06
  • #3

专家们,是复数,你这里有些发展没跟上。我们这里还有一个地板专家——不是负责基础面积的;测量和土地建设条例的专家已经被赶走了 :-(
 

ypg

2022-01-09 02:24:29
  • #4
停车位不是附属设施,而是属于车队管理,也就是地面覆盖率l。附属设施更像是车棚,连花园小屋都算不上。
这对你们来说很不利。
不过我觉得那句话有些让人困惑

因为在我看来,铺装不一定非得是有顶的。
要么电话询问,得到肯定答复后铺设路面,要么悄悄用草坪砖铺设(希望不会被发现)。
如果这一切还在规划中,直接在建筑申请中画上就行了。那时候建筑师自然会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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