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 - 边界建设已经耗尽了吗?

  • Erstellt am 2019-06-15 00:47:48

Slava_S

2019-06-15 00:47:48
  • #1
大家好,

关于我们的连锁建筑方式,我遇到一个问题,自己已经无法继续研究和解答,想请大家发表一下看法(故意不是法律咨询)。

情景:在巴登-符腾堡州。我们有规定要求在建筑范围内(蓝色边框)通过车棚/车库将我家的房子与北侧(上方)房子连接起来(绿色边框的建筑范围)。说干就干,尺寸为:高度约2.5米,深度8.5米,总面积低于25平方米,并且在建筑范围内。
现在我想在同一北侧边界处放一个花园小屋,计划体积少于25立方米(宽2.5米 × 深2.5米 × 高约2米)。

现在的问题是,建筑范围内的边界建筑是否完全禁止我将花园小屋放在同一边界,还是我可以根据建筑规划的摘录大胆地摆放?

我的理解(我并不是唯一这样认为):由于建筑范围内规定且已批准的边界建筑方式,我可以无需额外申请就在同一边界放置花园小屋,因为相关的间距规定(州建筑条例 §6)只适用于花园小屋。

你们怎么看?
遗憾的是,目前还没能从市政府得到明确的答复。

问候

 

11ant

2019-06-15 02:07:16
  • #2
由于例外“d”仅适用于建筑方式“A2”的建筑用地,但你在建筑方式“A1”的建筑用地上建造,因此我认为你的花园小屋必须完全位于蓝色建筑窗口内。根据我的计算,8.5米车棚长度加上2.5米花园小屋长度,总共为11米的边界建筑总长度,这是你的国家建筑条例应当允许的。
 

Escroda

2019-06-15 06:24:45
  • #3
由于偏离的建筑方式必须在建设规划中描述,但我们不清楚具体描述内容,所以只能猜测。我猜测该表述之所以如此选择,是为了适用《州建筑条例》第5条第1款第2句和第3句。那样的话,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问题出在哪里?

这是正确的,但例外c)第二条目并不限于特定区段,因此25立方米的花园小屋在可建设区域之外也是允许的。
 

Slava_S

2019-06-15 07:38:32
  • #4
抱歉,附上定义。 为什么这里总是引用建筑法典和土地利用条例,而不是《州建筑条例》? 这正是我的理解。例外c)的表述就是如此开放。 以前只是简单说不。几乎每次询问都附带了“如果我想要书面答复,可以书面申请”。我认为由于连排建筑方式,没有人敢给出合理的答复,所以“否”是最简单的答案。
 

Escroda

2019-06-15 08:23:10
  • #5
该表述依我之见非常明确。你必须紧靠边界建造,以满足第5条第1款第1项州建筑条例的要求。你的“中间建筑”因此不会触发退界距离,也不需要被视为优待建筑,因此其长度不会计入优待设施的长度。因为涉及规划法。联邦法律在这一点上高于州法律,这在州建筑条例第5条第二款中有所体现:…如果根据规划法规定…我觉得这样一个“不”还是挺有说服力的。没有理由的话有点令人不满。但如果只是一个设备棚,且邻居不反对,相关部门一般不会干涉,尤其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最坏的情况是你把它离边界挪开2.5米。
 

11ant

2019-06-15 13:59:32
  • #6


抓到了。我凌晨两点的时候可能确实有点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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