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匠发票的安全扣留

  • Erstellt am 2016-07-05 15:05:42

Musketier

2016-07-05 17:10:14
  • #1


因此,这通常也通过担保来缓解。
 

andimann

2016-07-05 17:10:30
  • #2
嗨 Christina,

保证金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它并非默认规定!如果你们没有约定,(我根据你的问题这么认为)则需支付账单的100%。

多谢,

Andreas
 

Reykjavik19

2016-07-05 21:24:30
  • #3
感谢大家,我们现在将用担保保证所有待完成的工种。

此致

克里斯蒂娜
 

nordanney

2016-07-05 23:14:51
  • #4

我们也将每一个即使再小的工程单独分包。担保率 = 0%
小企业宁愿放弃订单,也不愿提供担保。
 

toxicmolotof

2016-07-06 00:26:10
  • #5


奇怪,我这里有价值一万欧元的保证金。尽管是VOB……完全没有问题,而且非常成功。甚至是自行偿付义务且无需事先起诉……
 

Otus11

2016-07-06 15:07:50
  • #6


恭喜。
但也可以得出结论,你被这些毫无价值的纸张糊弄了……这不是贬低的意思。

保证金(“BÜ”)在我看来(除非破产时有例外,见下文)仅提供一种表面上的安全感。

按顺序说明:

1. 对消费者来说,有效的VOB/B协议本身就是个问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已有充分表述。此外,4年与5年的不同诉讼时效等问题,属于搜索引擎话题。

2. 保证金只要约定了就有效。根据建筑法(Baugesetzbuch),只要不违反针对消费者自建单户住宅的第633条第3款的“保证”(例如留置现金或保证金),就是自由约定的;VOB/B通过第13条、第17条进行规制。保证金需要支付担保费,视信用状况而定约1-2%。这笔费用通常已隐含在价格中,实际上自己承担。当然,也可以约定现金留置。建筑公司有选择权(第633条第3款第3句Baugesetzbuch)在保证金和现金留置之间选择。也就是说:可协商。

3.

这才是常规情况(且按照VOB/B第17条第4款规定)。没什么特别。

对于保证金的价值——与面值不同——关键在于保证金正*不是*:一种即期保证。

根据一般条款法判例及VOB/B第17条第4款第2句,即期保证难以通过规章制定有效协议,通常无效。
保证人因此持有主债务人的所有抗辩权——包括对缺陷的异议。

换言之,在担保情形下(如保修期内存在缺陷),保证人会说:

"除非存在

(i) 主债务人的承认,或
(ii) 针对主债务人的关于索偿金额的终审判决,

否则我不会作为保证人付款。"


毕竟,保证人在担保关系的债务人内部关系中要追偿(根据建筑法第774条)。如果主债务人(建筑公司)在第一轮面对客户时都不愿付款,之后银行第二轮追偿时,他也不会乐意。银行也想要拿回钱。

简而言之:没有判决时,我无法在纠纷中拿到钱!

4. 破产:债权人会被破产管理人经常质疑。见3。也就是说:要向法院起诉。

5. 只有拥有执行证书,才能在破产时对保证人执行变现。我认为这是唯一剩下有价值的例外情况,因为这时我得到了一个另一个有偿付能力的保证人,而不是虚无的债务人。不过能成功的情况极少,多为千分之一。这里的银行家可以做更详细说明。不论有无判决/执行文书,其它情况下都难有作为。

6. 还有一个不那么奇怪的事实:保证债权和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不同:
** 保证债权通常为3年,
** 质保权利为4年或5年。

因此,三年后,保证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除非保证合同末尾有漂亮的句子:

"保证债权不得早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时效届满而时效终结。"

但往往这句话不存在,因为样板合同来自建筑公司的主银行。
且“不定期期限”不能解决此问题,因为它影响的是合同的有效性,而恶意抗辩影响的是执行力,二者不同。

那么,祝你今后继续和那些“奇怪”的保证金玩得开心……
依我看,只有银行会通过担保费对此感到欣慰。商人则说:“只有现金才是真金白银。”这支持留置现金的做法,如果约定的话。

所以,还是仔细再看一遍你那厚厚的保证金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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