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BlaTi
2021-07-09 12:49:35
- #1
最后也无所谓了。有具体的违约金会更简单。
否则适用(非法律咨询!)《建筑法》第286条。公司将拖延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你们也必须全部正确申报。
然后他必须支付例如以下费用(我从网上复制的,因为我觉得这个列表很好):
[*]拖延期间因现有住房产生的租金费用,
[*]因搬家尚未完成而产生的额外交通费用,
[*]如果购买者或建设方基于对竣工日期的信任已经解除或出售了现有住房,并且必须在约定的竣工日期腾出现有住房,则可能产生的酒店住宿费或家具临时存放费,
[*]融资费用,如准备利息,因为由于未完成竣工,贷款方尚未提款最后一期付款。此外,作为损失,还应计算拖延期间已提款贷款本金的利息。因为基本上,等额本金贷款的偿还期是在贷款全部支付后才开始,因此偿还期限通常会因建筑项目竣工延迟而相应延长。
[*]如果购买者或建设方在开发商或总承包商进入拖延后聘请律师,律师费也可能获得赔偿,
[*]最终,购买者还可以要求对未及时交付的住房索取使用损失赔偿。但需注意的是,该使用损失赔偿当然应从其针对继续租赁现有住房提出的实际租金损害中扣除。因此,也不能在此累积计算损失。
是否可以与尚需支付的款项或最后一期付款相抵,法律专家能更好地说明。
无论如何,谢谢提供一个大致方向。
知道如果没有定义违约金还是有一些后备规章,至少很有帮助。现在我只需再找一遍通用条款并仔细阅读,但至少我不认为里面会写“如果供应商未履行合同中记载的义务,那你们就倒霉了,呵呵”之类的话。
之后还挺有意思的是我们到底要和谁就这整个事情进行具体沟通。我们可不是非打官司不可。我们也会接受工程延误。我们只是不要为那些我们无责且合同中不应存在的延误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