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意向声明具有约束力吗?

  • Erstellt am 2019-10-08 16:00:48

Joedreck

2019-10-09 12:54:42
  • #1
哎,Mr. Moral……想象一下你找到了房子并签了字。然后买家方面的预期交接出现了问题。或者你从熟人那里得到一套价格优惠、你非常喜欢的房子。或者其他类似的情况……
对于如此庞大的金额,通常是买家年薪的20倍以上,一切都必须合适。对此类承诺我完全无所谓。

因为如果一切都合适,我反正会买。或者至少想买。我想这里的人都这么认为。
 

WingVII

2019-10-09 13:06:06
  • #2

道德上你可能是对的,但我仍然想到了几个正当理由,可以道德上证明撤回声明是合理的。比如TE的例子。TE的问题明显是要对他的提问进行法律层面的回答。他描述的情况,你所说的资金问题,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在正常情况下,我会说他在撤销合同的时候,可以从建筑法第311b条款上寻求法律和道德的支持,而且不用担心太多。
 

Mottenhausen

2019-10-09 15:23:06
  • #3
建筑法第311b条与此无关。

应该签署一份“购意向声明”,我们不知道其内容。我猜测它不仅仅是一个标题。发表者询问,这个“什么东西”是否具有约束力。

如果这是一个预合同,那么它应完全独立于土地购买进行评估。具体约定了什么?不,这不会强迫任何人购买土地,因为这是一个独立的交易,但预合同对以下情况有后果:卖方违约,买方违约,或者理想情况下交易达成。
 

Joedreck

2019-10-09 16:54:31
  • #4
不,不一定。请参阅当前的司法判例。如果在购买意向声明中承诺购买,并且可能约定了高额违约金等,土地法即使在意向声明中也适用公证义务。
 

WingVII

2019-10-09 17:34:20
  • #5

当然。否则,公证的根本意义将被削弱。《建设法》第311b条正是为了从一开始就减少繁琐的法律纠纷而设立的。所有涉及房地产的合同,如果未按照第311b条签订,都将被视为无效。
 

WingVII

2019-10-09 17:52:00
  • #6

当然第311b条是适用的。合同标的物是一块有建筑物的土地。楼主明确写了这一点。我们根本不知道合同中写了什么。请不要臆断。从现有资料来看,可以假设双方约定意向人将在不久的将来购买该房产。有判例认为,由于预合同未经过公证,已支付的预留费用必须返还给意向人。

因此,这一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其他合同约定。

但如果意向人和卖方之间有约定,买方应代表意向人委托公证人,则这些费用可能确实可以由卖方主张。那可能确实需要独立考虑。但楼主没有写这一点,因此也不应假设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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