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件事我并不认为那么明确。在新建筑中,必须有具备绘图资格的专业人士参与,他必须对设计方案负责。比如说,建筑师的服务在我看来是一种咨询服务,他对此也承担责任。[...]
如果业主因为错误的咨询投资了一栋其实并不想要的建筑,建筑师就有责任进行损害赔偿。
我同意你的看法,不过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建筑师合同。施工总承包商通常自己具备施工图设计权限,作为通常的砌筑师,这里没有错误的基础调查,而且第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可能根本不包含在受委托的工作中。此外,发帖人通过其自身的施工性能某种程度上同时是业主和整个工程的共同承包人。就此案情,或许可以用来整整一个学期给法学院的学生讲课。
其实我一点也不想回复你那讽刺、居高临下的发言。显然你很满足于借我们的案例发泄情绪,而不是做出建设性的贡献。
那个对你造成反效果的,是施工总承包商为避免提升装置而所做的加高处理。我已经说过,我乐于根据提问者的条件做出建设性贡献。但我不能变魔术。顺便说一句,我认为你的发言反而证明了我对该案摘要的描述是正确的,供旁观者参考。
但是当时大家是共同制定了一个规划,才导致现在的结果。起初在规划阶段——这显然是不言自明的——本该讨论地形改造的问题。
当存在业主自施工部分的施工合同时,施工总承包商某种程度上与业主一同参与了工程的共同规划,业主通常是非专业人员。我觉得要求他因此拒绝合作是不合理的。我更倾向于相信他本着诚信原则对合同对方的判断能力予以信赖,他没有义务要求证明对方已充分进行了弥补其知识不足的咨询。施工总承包商可以信赖成年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不必让业主签署一份声明,承认其对整体工程中自身部分的客观非经济性有清楚认识——在我看来,他根本不被要求对业主的方案(业主打算如何履行其自施工部分)作任何批判性评价。
无论如何转弯抹角,发帖人所体现的愚蠢行为中施工总承包商概不负责。即使在这个特殊案例中,每个旁听的第二学年学生也只能露出一张震惊僵硬的爱德华·蒙克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