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建设规划 - 屋檐高度限制为最大3.00米

  • Erstellt am 2019-04-15 07:34:34

11ant

2019-04-16 01:22:24
  • #1
不过当然,例如在35°的屋顶坡度下,10厘米的屋顶斜梁保温层也会使屋檐高度增加7厘米。所以我觉得这个论点是可以理解的。再加上现在阁楼的地板结构更厚(而底层的结构在这方面是中性的),整体高度确实会增加不少。
 

Escroda

2019-04-16 08:47:11
  • #2

建筑法规中不存在半层建筑,因此也不可能被规定。你这边规定的是单层建筑。

这也是错误的。你从邻居那里就能看到,有的建筑是半歇山顶。只有屋顶坡度是规定的。我个人虽然不喜欢单坡屋顶,而且我们也不了解你的规划,但这里也可能有解决方案,因为单坡屋顶的顶部被视为屋脊,而你的规划方案没有限制其高度。

不过我重新阅读了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高级行政法院2010年5月3日7 A 1942/08号案件和2013年11月6日7 D 16/12.NE号案件的两份判决。基于此,我想将我在#2中所说的“可挑战”更正为“可解释”。由于下端参考点可根据规划定义很容易确定,关键在于上端,根据第一个判决,应当从“相关屋顶外表面的下边缘”开始计算。

挑战该规划方案肯定无济于事,而且在不了解规划依据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考虑,这里也可能无望。
不过法院关于檐口高度的观点为你提供了所需的屋顶结构独立性,因为与距离计算不同,它是参照屋顶下边缘。是否足以达到显然不仅我认为无意义的3米净高,你需要根据具体的街道和地块高度进行核实。
 

11ant

2019-04-16 22:53:23
  • #3

所以基本上是“椽子的下边缘”吗?- 那么贴椽保温层就是中性的,不是例外理由。
 

Escroda

2019-04-17 07:29:27
  • #4

嗯,这正是问题所在。我又看了一遍判决,得出的结论是它与其他关于檐口的规划法讨论一样,根本没有明确描述檐口。我现在更倾向于这里是采用建筑法规的观点,但像“屋顶起点高度”、“相关屋顶外表面的下边缘”以及“通过这一交点,倾斜的屋面被向下限定”的表达让我感到困惑。
可以确定的是:建筑法规上(也就是用于计算间距面积)所指的是通常在现场看不见的外墙与屋顶上界面相交的线。同时也确定,建筑法规的理解不一定与规划法规一致,因此必须通过建设规划来明确。
另外,建设规划并没有定义“檐口”一词,这无疑是个缺陷,但也给审批方提供了可能,不通过豁免来以对建房人最不利的方式处理。
从与间距相关的“檐点”到街道的三米距离——甚至还不是从成品地面的上边缘算起——我觉得这显然定得非常紧凑。
 

kaho674

2019-04-17 08:18:00
  • #5
顺便问一下:无论屋檐如何确定高度,按照这个建筑规划,他的3米层高还是永远达不到,对吧?
 

Escroda

2019-04-18 08:39:29
  • #6
不,因为这3米是指街道标高,而不是他的地板高度,地板高度并未在建设规划中确定。所以他可以将地面降低到他想要的任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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