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ant
2023-12-22 00:33:54
- #1
当然,要不然还能是谁呢。这不是关于破产,而是关于建筑合同/建筑项目的相关事项。
不过是在破产法背景下(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从次级债权人视角的破产不公)——简单数学:如果一个因子接近零,结果也接近零。从建筑合同法角度看,建筑主可能处于绝对有理的一方,但当因子接近零时,这对他基本没什么用。他的维权成本仍然按全部争议金额计算,没有折减因子。仅就诉讼经济性评估而言,破产法领域的专家有更大的杠杆作用。
请不要在这里进行猜测或推测。
破产管理人也会为TE对抗提供一位专业建筑法律师。
我完全不同意这种猜测/推测:破产管理人通常会自己辩护,这也不会被视为他对所代表资产的疏忽风险。如果他惨败——那又如何,他分配的资产就更少了——这不会对他的报酬造成影响。
我们不确定是否要为几千欧元左右(我们的质量保证金含两次加压补偿)支付律师费,因为律师也不是免费的。
我免费提供的意见——非法律咨询——是:1. 所有律师(没有律师你基本上输定)都不是无偿工作的,但建筑法律师相较破产法律师更可能无功而返;2. 不要对破产债务人要求“加压补偿”。此外:除了增加你的争议金额和律师费外,加压补偿并不会带来额外收益。
我在网上看到所有在实际破产前存在的债权,在破产范围内是可以抵销的,因此破产法第95条第1款第3句的抵销禁令不应适用。
如果互联网这么说的话,那我自然无力反驳 ;-)
理论上,债权是否在破产前产生确实有区别。实际上,作为次级债权人,在破产中理论上应得的款项往往基本可以“注销”。顺便说一句,你所谓的“实际破产”(大概是指长期破产管理阶段)只是指破产已经被确认生效;实际上破产可能早已存在。经常会有数年的调查,以确定是否故意拖延了破产申请(而这些调查从寻求真相角度看往往不甚令人满意)。破产法只会让外行人对生活中其他事情的理解抱有更多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