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那些我不仅仅是我自己会自发归类为“包豪斯”派的平面图,一个地区典型的“普通”II + 坡屋顶房子的说法至少令人惊讶。
我个人只能将其归类为带坡屋顶的独栋住宅风格。至少我对包豪斯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好吧,这可能因业主而异。
排水系统令人期待建筑师的回应,还有一个“某个地方会有”的洗衣管道,更像是一个——但不符合房屋预算——总承包商的签约工人,而不是建筑师(以及对家具是否能摆放的不确定性,也不像是一个“其实也太大”的房子)。
嗯,这个方案不是出自我手,而是出自建筑师,他反过来需要向我解释某些布局是否可行。仅凭面积大小并不一定让家具布置更容易。
我不理解窗户为何会被视为该房子耗资八百万的反指标的思路。
我更倾向于将其作为计算正确性的一个指标。不过措辞可能不够清晰。
在34号区域,确实不常见没有固定的建筑基底面积比和建筑面积比(因为那样本质上就是一个详细的建设规划)。所以标明的建筑基底面积比范围很可能是基于现状调查。不过,建筑面积比在某种程度上与其相关联,在如此宽泛的波动范围内,如果仅对其中一个给出数值而不对另一个给出,显得很奇怪。理论上,这里应该给出一个同样具有波动范围的数值——除非建设局内部也很不了解,你可能是从一个实习生的替代人那里获得了数据。因为对于这两个指标之间关联性的无知,才能解释这种信息的来源。
我并未完全理解这段较长论述的意义。我个人并非由任何人直接告诉我这些数值,而是从建筑师的书面评价中获取,并引用了官方表达。
V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