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us11
2018-06-21 13:09:39
- #1
我也看过了Baugesetzbuch第§648a条第5款,但什么是重要理由?
重要理由必须主要来源于 Kündigungsempfängers 的范畴(典型情况:UN未能解决缺陷或者拖延不作为,期限届满后无任何行动,破产。这时可能是:他没有土地——但根据合同应提供土地(这可能又是另一种开发商业务……)。如果我事先不准备找地,这就不会成立。
其余内容见Baugesetzbuch第§648a条第1款第2句:
当考虑到个别案件的所有情况并权衡双方利益时,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方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工程完成时,即存在重要理由。
=> 因此,关键取决于个别案件的情况以及继续履行的合理性。
简单的检查问题:这事还会有结果吗?
**编辑:
当然也可以“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出这个要求……
和平、快乐、榛子蛋糕和小马场。
条款的意义当然完全不同(仅限付款 -> 自己的商业模式?)。可能10%的条款作为统一赔偿金在一般条款法中无效;但5%作为差额可能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