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lR
2015-09-21 18:10:57
- #1
我们在一个开发商那里购买了一套带土地的房子。在根据《建筑法》的公证合同中,确定了一个具有约束力的交付日期,但未规定违约金。合同是五月初签订的,规定房屋的交付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今天我们收到开发商的一封信,因新路的扩建工程,交付日期无法按时完成。信中引用内容:“新的交付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 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延期的原因是[...]。”
现在有以下问题:
1. 我们是否必须对该信作出回应,以避免新日期被默认接受?很明显我们的合同日期(2016年5月31日)无法遵守。我们只是希望保留关于违约金的选择权。
2. 由于公证合同中未具体约定违约金,依据《建筑法》是否有标准化的违约金规定?我们曾看到关于买卖房产的当地惯例月租金的一些内容。
现在有以下问题:
1. 我们是否必须对该信作出回应,以避免新日期被默认接受?很明显我们的合同日期(2016年5月31日)无法遵守。我们只是希望保留关于违约金的选择权。
2. 由于公证合同中未具体约定违约金,依据《建筑法》是否有标准化的违约金规定?我们曾看到关于买卖房产的当地惯例月租金的一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