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 - 开发商合同 - 合同交付日期延期

  • Erstellt am 2015-09-21 18:10:57

KarlR

2015-09-21 18:10:57
  • #1
我们在一个开发商那里购买了一套带土地的房子。在根据《建筑法》的公证合同中,确定了一个具有约束力的交付日期,但未规定违约金。合同是五月初签订的,规定房屋的交付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今天我们收到开发商的一封信,因新路的扩建工程,交付日期无法按时完成。信中引用内容:“新的交付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 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延期的原因是[...]。”
现在有以下问题:
1. 我们是否必须对该信作出回应,以避免新日期被默认接受?很明显我们的合同日期(2016年5月31日)无法遵守。我们只是希望保留关于违约金的选择权。
2. 由于公证合同中未具体约定违约金,依据《建筑法》是否有标准化的违约金规定?我们曾看到关于买卖房产的当地惯例月租金的一些内容。
 

Bauexperte

2015-09-21 23:41:50
  • #2
晚上好,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罚款,也就没有选项需要保留。


没有。

请查看你的公证合同。里面应该有关于排除情况的内容,限制建筑时间的延长。其他情况我会感到非常惊讶。

莱茵地区的问候
 

Musketier

2015-09-22 07:34:07
  • #3
至少在[Werkverträgen]中,违约金条款通常规定只有当公司有过错时才需支付罚款。恶劣天气、拖延自有工作等情况不会导致赔偿支付。

据我所知,关于赔偿支付没有固定规定,但有许多法院判决,其结果也成为[Werverträge]及其赔偿条款的参考依据。例如,每满一个月收取合同金额的0.5%,或每日收取0.01%-0.02%。但正如上文所述,这仅适用于建筑公司及其分包商所造成的延误。
 

KarlR

2015-09-22 10:02:57
  • #4
首先非常感谢您的回复。也许我用“违约金”这个词有点不当。从现在开始我们称之为赔偿损失。
哪些费用可以抵扣?
- 额外融资费用?
- 因没有等值住房而产生的使用损失赔偿?
- …?

我们是否必须先回应开发商的信件才能提出赔偿要求(问题1)?
 

Musketier

2015-09-22 10:15:15
  • #5
你打算以什么理由向开发商索赔他根本不负责的损失?还是说开发商自己修建道路?另外,你的问题已经接近法律咨询的范畴。对此有专门的职业领域负责。当然,签字前让人审核合同会更有意义。
 

KarlR

2015-09-22 10:23:07
  • #6
这点我可能应该更强调。是的,开发商自己建这条路!

P.s. [Der Vertrag wurde geprü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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