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儿童津贴 - 新资助指南的解释

  • Erstellt am 2019-05-15 10:48:08

Alfgard

2019-05-15 10:48:08
  • #1
大家好,

我需要帮助理解从2019年5月17日起生效的KfW关于儿童住房补贴的新资助指南。

也许我只是有些不明白。

根据新指南,其中不再资助的是:

“(……)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之间的购买或产权转让(例如:子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

我明白这里指的是土地的情况,比如祖父母将房子出售给有孩子的儿子。

但是,究竟谁是“家庭成员”,谁又是“亲属之间”?

举例来说,家庭成员可能是妻子,“亲属之间”则是丈夫的父母与他之间的购买或转让(或者反过来)?这一点我还理解。

不过在我看来这个表述有些“奇怪”。它不应该写成:

“(……)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之间的购买或产权转让”(例如:子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

电话咨询KfW后,我得到了一些“态度较为生硬”的答复。

当我问及出售给媳妇或女婿的情况时,情况并未好转。

他们说这种情况也是“明确包含在内”的。

但我认为该表述并没有涵盖这点。媳妇与岳父母并非直系亲属,而是姻亲。

只有他们(祖父母)出售的房产会登记到媳妇名下。

我看不出这属于“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之间的购买”。

如果我已经使用了法律定义的术语如“第一等级亲属”,那么我也必须遵守,而不能一概而论地说这当然也包括“第一等级姻亲”媳妇。

况且,尽管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在家庭法上该财产还是不能归属丈夫(《建筑法典》第1363条):夫妻各自的财产不成为共同财产;这也适用于婚后由一方取得的财产。

你们怎么看?

附言:我认为整个规定考虑得不周,或者说本可以在一年前就预见到这些情况,通过类似“禁止第一等级亲属取得房地产”的条款加以限制。

不过,叔叔、兄弟等亲属的购买仍然可以……简单来说,父母可以先将房产转给叔叔,叔叔随后再以其他成本出售给侄子。
 

DanielHamburg

2019-05-15 13:14:53
  • #2
所以根据我的阅读/解释,这样的话就排除了从岳父母那里获得。

丈夫和妻子住在同一个家庭 -> 家庭成员
丈夫从妻子的父亲/母亲那里购买 -> 家庭成员的亲属
 

Alfgard

2019-05-15 14:05:07
  • #3
你好,

感谢您的反馈。

丈夫和妻子是同一家庭成员,没问题。

丈夫从妻子的父母那里购买。妻子的父母是“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这也没问题。

那么这就是“从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购买”。

但资助指南说:

“购买(...)发生在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之间”。

这里的“之间”是什么意思?

直系亲属是父母、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

家庭成员是作为“家长”的丈夫。“之间”指的是他们的“亲属”之间发生购买。比如卖给祖父母、孙子女或家庭成员的兄弟姐妹。不管他们是不是家庭成员。这不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之间的购买”的定义吗?

我认为“之间”完全是胡说八道,因为这意味着“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彼此购买,而该“家庭成员”并未参与。

举个例子:
兄弟A是相关的家庭成员。兄弟B购买父母的房子,但不是家庭成员。
我认为这就是“家庭成员(兄弟A)的亲属(作为父母的儿子兄弟B)之间的购买”。

但这以前就是不符合资助条件的。

“之间”当然也可能意味着:
夫妻都是“家庭成员”。丈夫和他的父母是直系亲属。丈夫购房,则他本人不符合资助。因为他(也是)家庭成员,妻子作为单独申请者(和家庭成员)也不可获得资助,因为发生了“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之间的购买”(丈夫既是“亲属”又是家庭成员)……因此这种购买影响了整个家庭。

但如果只有儿媳购买……也就是说儿子没购买,我虽然看到“从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购买”,但没看到“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之间的购买”。

总结问题:为什么不直接写“从”而写成“之间”?
 

Yosan

2019-05-15 14:13:32
  • #4
我完全明白你的意思,但我认为意思可能不同,实际上用“vom”会更好。至于这是否可以在法律上推导出什么,你需要咨询相关专家。
 

HilfeHilfe

2019-05-15 15:03:06
  • #5
现在那些攻击资助的骗子都得报应了
 

Alfgard

2019-05-15 15:17:11
  • #6
仿佛事先根本不知道这一案例情形……几乎让人怀疑是故意“放行”了想要放行的人,而现在又急忙设置障碍。

而且还是以极其业余的方式。

我真希望KfW有法律专家。

他们本应知道,“亲属间的取得”必须双方都有亲属参与。

我觉得非常令人担忧的是,现在竟然有人主张这里指的是从亲属“获得”的情况。这个区别其实应该人人都清楚。

尤其是§ 3第6款《房地产转让税法》里面有完美且准确的表述范本:
“免税包括:
(……)
因与出让人在直系亲属关系内或其亲属关系因民法上的收养而终止的人取得不动产。子女的继子女与子女同等。上述第一句和第二句中提及的人的配偶或人生伴侣亦视同其本人;”

本来只需改写为:
“不予支持的是由与出让人在直系亲属关系内的家庭成员取得或转让所有权(……)。上述人员的配偶或人生伴侣亦视同其本人。”

换句话说:如果§ 3第6款《房地产转让税法》仅如此表述:
免税的是直系亲属间的取得。

恐怕没人会认为这“自然”包括配偶。这种论点恐怕没有任何税务机关会接受。
 

类似主题
19.06.2009KfW 60 房屋合同评估:房屋贷款审核12
19.01.2013KfW 70 - 新城市别墅中使用哪些卷帘?10
12.05.2014KfW 70 无通风系统107
03.05.2011KfW贷款可以,还是有更便宜的选择?10
21.08.2011适合我们没有地下室的Kfw 70房屋的供暖系统是哪种?15
10.07.2011Kfw 70 房屋的墙体结构和保温,行吗?19
07.10.2016KfW 55 推荐使用哪种供暖?58
08.07.2012KfW 70 通风/排风系统10
30.05.2012大体房屋费用 KFW 70 - 预制房屋65
27.04.2014未达到KFW 70,燃气冷凝锅炉的参考值23
01.06.2014KfW资助措施开始延迟13
14.10.2014KfW 70附加费11
13.02.2015KfW 节能建筑11
10.03.2015外墙砌体KS 17.5 + 16矿棉 + 表面砖,符合KfW 70标准可实现吗?18
17.02.2015KFW 资助合理 / 能源顾问,建筑监督?10
23.10.2016隔热,节能条例,KFW 70 / 55 / 40 - 你们的经验31
22.02.2015KfW贷款作为自有资本。哪家银行提供此服务?15
07.12.2015新建房屋供暖问题 KFW 70 空气源热泵 + 太阳能,冰蓄热?29
04.01.2019财务/资产 - 提案17

Ob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