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簿中的三重登记

  • Erstellt am 2015-06-09 16:30:18

Umbau-Susi

2015-06-10 07:02:11
  • #1
我认为,情况完全不同。7年是私人破产的良好行为期加上处理时间。所以,很可能会以这种方式尝试将房子从破产财产中取出。夫妻正在离婚中,有额外的外部所有者 -> 希望通过可能只有间接参与的双方避免变现。在个别情况下,如果及时着手处理,这种方法也曾成功过。银行偶尔会支持,因为他们的担保不受影响,且他们不会参与配额偿付程序。
但是,如果程序中有一个苛刻的债权人不同意没有变现房产的破产计划,就会进行强制拍卖,且提问者的债权排在最后。
因此,远离此事,风险极大。

Sylvia
 

lastdrop

2015-06-10 08:15:41
  • #2


我对自己之前的发言还有些不确定,但是:银行(第一顺位)不会允许除借款人之外,还有第三方加入,该第三方虽非借款人但持有所有权份额。那么发帖人实际上处于“第三顺位”,对吗?
 

Wastl

2015-06-10 08:31:36
  • #3
银行的Grundschuld是为了担保贷款。如果购房价格覆盖了贷款额度,那么资金也可以备选地存入储蓄账户,并且可以赋予银行在那里扣押权或类似权利。这样,两者可以从土地登记簿中注销,而无需完全偿还贷款(如果这不可能),并且你可以单独接管房屋。
 

toxicmolotof

2015-06-10 08:31:41
  • #4
第一顺位的银行(第III部)不关心第二、第三或第X顺位是谁或是什么,因为那些都是次级顺位。但业主不在第二顺位或第III部的其他位置。

业主完全位于别处(第I部),没有顺位(顶多有股份),且与第III部无关。

业主是谁只“稍微”重要,因为是土地担保债权。

有趣的是业主在土地登记簿中的个人责任(又是另一个话题)以及借款人。
 

lastdrop

2015-06-10 08:46:06
  • #5
从发帖者的角度来看:依我看,只要银行没有再融资,他就无法获得任何有意义的财产权利,也无法在房产登记簿上拥有产权份额。

我不是在谈及基本债权的顺序。
 

toxicmolotof

2015-06-10 09:02:51
  • #6
银行并不介意在配偶双方之外有第三方成为所有者,只要该第三方签署用途声明并且抵押物本身保持不变。他甚至不必成为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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