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系统与储能系统 *综合讨论帖*

  • Erstellt am 2015-01-27 15:13:27

Elina

2015-01-30 11:39:38
  • #1
关于20年使用寿命的问题,我认为这是误导性的。我的电动车配备了锂离子电池,虽然寿命较长,但电池容量会随着时间下降。然而,当容量降至75%时,可以免费更换。其他该型号的车主大约在4到5年后遇到过这种情况。
[Wird der Speicher des Anbieters, der 20 Jahre garantiert auch regelmäßig kostenlos ausgetauscht? Oder wird nur die Lebensdauer garantiert, nicht aber die Speicherkapazität?]

在计算决策时,也应该考虑储能损失。使用储能设备时,大约有20-30%的电能损失。这些数据来自用户,他们在相关论坛中抱怨储能设备(例如这里的Nedap Power Router)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种内容当然不会出现在宣传册中。
因此,应该事先充分了解,以免后来出现意外的惊喜。
 

Bauexperte

2015-01-30 11:43:12
  • #2
你好,


据我所知,我们迄今为止销售的设备的电池,目前并不在屋内,而是在屋外。

既然这里讨论得如此热烈,我建议每个人都请教一位专家——一位在光伏和电池方面的权威专家。根据我的经验,这样的咨询通常需要2到3个小时,而由于这种交流非常技术性,仅凭一次谈话是不够的。尤其是对于“新”技术,网络上的半吊子知识在我看来是一个危险的领域,同时也是“自以为是的专家”用来推断他人情况的温床。

莱茵区的问候
 

Häuslebau3r

2015-02-11 13:40:38
  • #3
今晚我们会参加另一个建筑公司的讲座。上周我们已经参加过一次,主题是另外一个,今天的主题是“节能建筑”。我很期待看看是否也会讨论像电池这样的储能系统等等。问候,Andi
 

Wastl

2015-02-11 14:19:52
  • #4
有人有使用储能系统/税务局和“非小规模纳税人”的经验吗?具体来说:我目前的光伏系统将多余电量输送到电网,自己消耗大约20-25%的电量。
问题是:三年前我购买设备时,关于自用电量的税务规定还比较宽松/不明确。因此,我选择了“非小规模纳税人”。
据我了解新的规定是:自用电量被视为卖给电网运营商(需缴纳19%增值税)+个人作为私用取出——即私人向企业支付款项——这样企业利润增加,导致企业需缴纳更多税款。
关键是:应假定买卖价格为每度0.20欧元,这样增值税抵扣/折旧就不再划算了。
具体问题是:储能装置的情况如何?这也视为买卖吗?还是另有处理?
 

nordanney

2015-02-11 14:41:37
  • #5
从我的外行角度来看,这就像是即时自用一样。需要为自用电量缴纳增值税,并在收支账目中记录私人提取 = 更高的利润和更高的税收。但基础价格并非统一的20分。目前有一项最新规定,必须以供应商的价格为准。

粗略计算:生产成本 + 增值税部分(约4分) + 利润税(不会太多) = 自产电的价格。
 

Wastl

2015-02-11 16:07:41
  • #6
我在网上找到了一些东西:
有意思——储能系统似乎免征增值税,因此也不纳入自用取出部分:

私人光伏自用的增值税

联邦财政部终于发布了一份文件,规定了光伏系统和电池储能的税务处理。

联邦财政部发布了一份长期期待的文件,里面规定了光伏系统和电池储能的税务处理。

这对那些主动申请增值税义务、以便从税务局获得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退还的装置运营者来说很重要。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划算的,因此被广泛采用。光伏系统因此在税务上被视为企业,私自使用的太阳能电力必须纳税。

此前,联邦财政部(BMF)仅对2009年至2012年3月期间投运的装置做出明确说明。这些装置的自用部分将获得补偿,税务上这部分电力被视为虚拟并网,同时被电网运营商回购。(详见联邦太阳能产业协会的说明书)

根据最新的联邦财政部文件,对于2012年4月可再生能源法生效后投入使用的装置,该做法不再适用,因为这类装置不再享有自用补偿。相反,私自使用的电力会被视为“无偿价值转移”。计税依据是含基本费用的购电价格。

计算示例:

装置运营者以22分人民币(不含增值税)的净价购电,每月支付5欧元净基本费。他从电网购入3000千瓦时(kWh)电力,自用1000 kWh太阳能电力。总用电量为4000 kWh。购电单价即22分加上(5欧元×12个月 / 4000 kWh =)1.5分=23.5分(净价)。因此,自用太阳能电力的增值税为1000 kWh × 0.235欧元 × 0.19(税率)=44.65欧元,需向税务局缴纳*。

该财政部文件还指出关于电池储能的情况。如果电池在增值税上被视为“独立归属对象”,且储能仅用于私人用电,则不能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后续安装的电池储能上。而如果电池是新装置的一部分,则进项税抵扣有望成功。(托马斯·塞尔特曼)

*) 注:本帖早期版本中基本费仅计算于购电部分。根据联邦财政部说明,正确的是此处呈现的修正计算。详见2014年10月29日该主题相关补充文章。


来源:光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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