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建筑专家,你完全正确,我当然绝不会签这样的东西,我又不是疯了。
好。
顺便说一下,律师关于建筑合同的缺陷清单有29页那么长。
那么,你现在的首选建筑合作伙伴可不是我理想中的,那合同内容也不会糟糕到审核出来29页问题吧?! 有两个例子让我直接感到疑惑,我没法理解:
举例来说,律师批评合同中明确将(尚未取得的)建设许可作为合同依据。这意味着如果真的没有获得建设许可,我必须承担风险和费用。但律师认为,这个风险不该由我承担,而是由建筑承包商承担,这样如果没有获得建设许可,我可以无费用地解除合同。
这位律师的意思是,一个完整提交的建筑申请——包括测量员的预先测绘位置图——都不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获得报酬?那么测量员也不能开账单了吗?如果市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不接受律师的修改要求,这位律师是不是也免费为你工作?
无论如何,如果合同对方在期限结束后,可以单方面且不可预测地提高报酬,而你仍然受合同约束,这对你来说是巨大的风险。你原则上不应接受这种风险!特别是如果你还没有作为建筑用地的产权人登记在土地登记簿,因为这通常是开工的前提条件。
因此,最高价格限制的固定价格条款绝对要生效!你应坚持将第2条第2款替换为以下表述:“本合同约定的总价为固定价格,承包商无条件且无限期地保证此价格。”
你那首选供应商发给我的最新资料,很清楚地描述了会导致固定价格上涨的情况,不论是在固定价有效期间还是之后。 不过,更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你的律师显然似乎不了解当前判例法关于“因变更工作内容而追加费用”的实践。例如,科隆高等地区法院就在去年十月判决,任何涨价都必须基于合同签订时约定的价格。
我已经向其他建筑商询价了。很期待是否真的存在差异,还是大多数都这样……
如果“29页清单”的基调和前面两个例子一样,我建议你和律师签订一个工程合同。她肯定会为你保证一个“对消费者友好”的建筑过程。 说真的——我很支持保护建设者,大多数时候是保护他们免于伤害自己。但你对律师说法的这些少量描述,似乎过于牵强了。 莱茵的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