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修缮备注的长期租赁合同

  • Erstellt am 2024-09-03 19:36:47

Speedy2907

2024-09-03 19:36:47
  • #1
晚上好,
我们打算购买一栋房子。土地将由一个教区以永久产权租赁的方式租用——目前为止一切顺利。现在我们已经收到了公证人提供的合同草案。合同中包含一条规定,说明我们应当承担当前正在进行的整修程序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向教区(市政府)支付可能发生的补偿金额。我们不愿接受这一条款,因为我们认为支付此类补偿金额的责任应由土地所有者承担,而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并非所有者,只是“永久产权持有人”。遗憾的是,我在网上根本找不到相关信息。也许有人在这里对此有想法或经验,能告诉我们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非常感谢

问候
马里奥
 

nordanney

2024-09-03 21:08:14
  • #2
呼,棘手的问题。

首先,根据建筑法,土地所有者有义务支付费用。但在建筑法与建设用地租赁权结合的情况下,通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视为建筑法意义上的“所有者”。因此,在我看来,直接在购房合同中加入这样的条款是正确的,因为即使没有这个条款,你很可能也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另外,建设用地租赁合同中可能有相关规定,或者市政的改造章程中(但如果有,通常也会写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义务支付费用)。

所有这些的背景是,你作为权利人会从改造中获益。你以“较低”的租金获得更优质的环境,并能从中获益。

如果我是建设用地出让方,我不会与你们谈判。数字化决策:忍痛接受(从你的角度看),或者另找一个没有租赁权的地块。抱歉,无法给你更积极的答案。只是请注意,作为交换,租赁权租金可能相应较低,并且教会不会今天就要求未来地块的租金。
 

ypg

2024-09-04 00:45:42
  • #3

作为地役权承租人,我可以确认这一点。法律上确实将其视为所有者。
 

Grundaus

2024-09-04 11:23:48
  • #4
到底涉及多少钱?而且并不是所有联邦州都会全部分摊。无论如何,有一个成本估算。因此,心算时应将这些费用加到购买价格中。
 

Speedy2907

2024-09-04 20:07:39
  • #5


土地的所有者在租赁权中是出租人,也就是土地的业主。通常是教会或社区,但也可能是个人。业主仅仅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然而,承租人拥有租赁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的所有权。

我应该支付的补偿金额是根据整修前后的土地指导价格差额计算的,用以弥补土地价值的提升。如果教会社区决定将土地出售,我拥有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将基于整修后上涨的土地指导价格。那么,我岂不是要为价值的提升支付两次费用?这显然不合理。

遗憾的是,目前没有人能告诉我具体数额。 :-(
 

nordanney

2024-09-04 20:31:20
  • #6

这在每个整治区都是如此。

没人反对这一点。

不一定是这样。你只需不买,继续作为承租人。我有30年的建筑贷款经验,但从未遇到只出售土地的情况。因为对于银行来说,由于土地上附有地上权,该土地无法抵押贷款。所以必须有人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但之后75年都无法使用该土地。
这种情况就像被陨石砸死一样,理论上可能,但实际不会发生。

但确实如此。我已经在第一次回复中给你解释了其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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