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建筑使用条例第19条第4款——经验?

  • Erstellt am 2018-06-29 11:56:21

Garlintor

2018-07-02 09:08:00
  • #1
谢谢



这是否只适用于“烟斗头地块”?其他地块则不适用吗?



这也只适用于烟斗头地块吗?



事实:
地块面积:555平方米 * 0.3 = 166.5平方米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指数0.3
容积率0.45
不是烟斗头地块

我的想法是:
房屋:11.5米 * 13米 = 149.5平方米
166.5平方米 - 149.5平方米 = 17平方米

那车库、露台、铺装只能剩下17平方米?……那可不行
 

Denis L.

2018-07-02 10:37:23
  • #2
谢谢Escroda的纠正。关于基本容积率(I)的组成,是在哪个层面上决定的?这会因不同的市镇而有所不同吗?
 

Escroda

2018-07-02 13:29:17
  • #3

是的。

不是。露台限17平方米,因为它属于主设施,即占地系数I。
车库、停车位和通道的面积允许超过占地系数50%,即最多0.45,对于555平方米的土地,相当于可建筑面积249.75平方米。
举例:房屋距街道3米,双车库距街道5米
图纸I:房屋+露台=11.5米*13米+4米*4.25米=149.5平方米+17平方米=166.5平方米
占地系数I:166.5/555=0.3 => 合法
图纸II:图纸I + 车库 + 通道 + 通路=166.5+9*6+5*6+3*1=253.5
占地系数II:253.5/555=0.457 > 0.45 => 不合法,即车库例如需缩短0.5米至8.50米 * 6.00米。
由于层面系数限制,不可能有第二个完整楼层。花园小屋也就不能建了。

由联邦层级决定。

基本不会,只是有时解释不同。在我上面的例子中,人行道算入占地系数II(参见法兰克福市)。在慕尼黑,入口台阶算入主设施,即占地系数I。优惠取决于建筑用途条例§14中对附属设施的归类。通行道(通道在§19 (4)中明确列为优惠设施)是不是次要附属设施,还是像露台一样属于主设施?
实际操作中通常不会那么严格,极少数情况下需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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