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通行权,建筑负担仍然必要,消防通道

  • Erstellt am 2020-03-14 11:29:21

imsi123

2020-03-14 11:29:21
  • #1
你好,我们差不多快一年了,是黑森州一个“被封闭”的地块的所有者。那里计划建造一个6户住宅。自70年代以来,该地已有一个包含建设用地的规划。规划中也设有一条公共道路。(为什么这条路还没建好是另一个问题)。整个区域(约10,000-20,000平方米?)几十年前属于一个家庭。后来不断被分割、继承和出售,如今家族成员间争执不断。公共道路止于A家族的地块1。通过地块1,可以通过一条宽3米、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的通行权到达我们的地块2。现在建设管理局认为仅有通行权不足以批准建设许可。建设管理局要求设立建筑负担权。A家族绝不愿意自愿登记此负担权。A家族想自己买下地块2,因此阻挠一切。可以诉诸法院,理论上我们肯定会赢,有足够的判例,但至少需要一年时间。当然,这条路仍可作为出入口、垃圾清运等使用,但对建设许可来说,这不足够。

不得不说,建设管理局、消防队、交通管理部门都没有帮忙解决问题(这也影响到其他可建住宅地块)。

主要问题是消防要求。消防队最多步行50米(从公共交通区域到建筑物末端),且只能通过宽1米的小路。超过50米则必须有至少3米宽的消防通道。

卖方B的地块紧邻出售的地块2,有1米的边界。可以在卖方B的地块上登记一条约30米的建筑负担路权。从那里到新建筑末端还有约25米。问题是公共交通区域从何处算起?从人行道还是从卖方B地块上建筑负担权的末端?另外,卖方地块上的建筑负担权是要1米宽还是3米宽(3米也是可行的)?从那里可以通过1米宽的地带到达地块2。原则上,还可以将这条建筑负担路径买下并合并到地块2中。建筑负担权如何被认可?作为公共交通区域的延伸(这对我们有利=>路径约25米)还是仅作为登记的接入路(这样距离超过50米,对我们不利=>这点我们已从建设管理局口头获知)。

也许有人对此有所了解……下周我们还有律师、建筑师和建设管理局的面谈。

谢谢!
Ben

附言:这纯属理论和建筑法律性质!当然,火灾发生时,消防队会利用通行权开车进入房屋,事后也没人会反对。但在文件和规划上,这样设计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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