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并出租三家庭住宅?

  • Erstellt am 2016-09-15 15:26:48

DG

2016-09-17 01:43:42
  • #1


我冷静着呢。这就是问题所在。



要得出这个结论,现在还得数蛮多的豌豆。如果你理解了我的粗略计算和我陈述的意图,你就知道自有资金比例超过20%。此外,土地价值未知,租金水平也不明确。这些因素比地税税率重要得多。



非常不现实,建筑地点和税率未知。而且从经营角度来说几乎无关紧要——地税B是可转嫁的,也就是说,租户会支付。



由租户承担的费用,合理来说不必与投资者的收入作比例比较。当然可以这么做——但从投资决策的信息收益角度看,趋近于零。



如果这种规模的项目(或任何普通独栋住宅)因为地税B的税率而失败,那说明之前就出严重问题了。



无所谓,既然可转嫁,就包含在列入的租金附加费中。



同一个思维错误重复说多次也不会变合理。



关键是,假设楼主提供的数据基本现实,这里的基础数据根本不会错误到项目会因为缴纳地税而失败。



地税B的影响应当出现在现金流计划的哪个环节?第107项?

你要求做这个,正说明你根本不知道如何开发此类项目:如果计划通过出售公寓来再融资,只有至少卖出一套成品公寓后才会开始施工。同理,高档出租公寓也是这么操作:只有确定了潜在买家/租户后才开始建设。

此致
Dirk Gr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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