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wy36
2020-08-13 10:43:49
- #1
我们已经完成了房屋建设有一段时间了,现在陆续收到一些或多或少(在金额上)出乎意料的账单。
我们收到了一个关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这里的缴费计算是基于建筑层面面积(巴伐利亚州)。根据谷歌查询,这包括所有完整楼层和仅当地下室满足某些条件时才算入。此外,规划图则可能规定其他更多的面积也要算入。在我们的规划图中关于此主题写着:
基底面积比:0.4
楼面面积比:0.5
其他非完整楼层的居住空间面积,包括其所属的楼梯间及围护墙,在楼面面积计算中也要计入(《建筑利用条例》第20条第3款第2句)。
我查询了《巴伐利亚建筑条例》中居住空间的定义,其中规定除了高度需达到2.40米外,还必须能获得一定比例的自然采光。但我们只有两个地下室房间满足这个条件(如果有的话)。
缴费决定书中还提到了依据《BGS EWS》第1至7条制定规定。而在那里又写道地下室是以全部面积计入的。有人遇到过这种情况吗?我觉得奇怪的是,账单中突然出现了一个此前在规划图中根本没提过的法律引用。
我翻译了收到的通知,内容是:你必须按照你的楼面面积比来缴费,具体计算方式见规划图和建筑利用条例。规划图上写着地下室不完全计入,但现在用《BGS EWS》规定让其算进去???
现在的问题是,按缴费决定书,地下室是否应该全部计入?
我们收到了一个关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这里的缴费计算是基于建筑层面面积(巴伐利亚州)。根据谷歌查询,这包括所有完整楼层和仅当地下室满足某些条件时才算入。此外,规划图则可能规定其他更多的面积也要算入。在我们的规划图中关于此主题写着:
基底面积比:0.4
楼面面积比:0.5
其他非完整楼层的居住空间面积,包括其所属的楼梯间及围护墙,在楼面面积计算中也要计入(《建筑利用条例》第20条第3款第2句)。
我查询了《巴伐利亚建筑条例》中居住空间的定义,其中规定除了高度需达到2.40米外,还必须能获得一定比例的自然采光。但我们只有两个地下室房间满足这个条件(如果有的话)。
缴费决定书中还提到了依据《BGS EWS》第1至7条制定规定。而在那里又写道地下室是以全部面积计入的。有人遇到过这种情况吗?我觉得奇怪的是,账单中突然出现了一个此前在规划图中根本没提过的法律引用。
我翻译了收到的通知,内容是:你必须按照你的楼面面积比来缴费,具体计算方式见规划图和建筑利用条例。规划图上写着地下室不完全计入,但现在用《BGS EWS》规定让其算进去???
现在的问题是,按缴费决定书,地下室是否应该全部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