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附属公寓,现在税务局敲门了

  • Erstellt am 2016-10-23 15:41:52

MarcWen

2016-10-23 15:41:52
  • #1
关于此事的情况如下:

岳父母在2002年为女儿购买了一间附属公寓,并承担了融资。

2005年女儿结婚。岳父母为了确保安全,于2006年将公寓过户到自己名下。那时附属公寓上大约还有16,000元的债务。

2016年,公寓被出售。

现在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被要求全部披露。

如何最好地辩解,以当然不需要缴税?

谢谢
 

Alex85

2016-10-23 21:42:44
  • #2
赠与税及自赠与时起计的利息的返还转移费用。
相应的出售公寓收益税。
纯属闲谈。
你们急需专业帮助。根据附属公寓的价值,金额不菲。
 

MarcWen

2016-10-23 22:01:53
  • #3
是的,预约了税务顾问。[Vielleicht kennt wer ähnliche Fälle oder Urteile.]
 

MarcWen

2016-10-23 22:17:51
  • #4
在谷歌2010年发布的内容中:

 

Musketier

2016-10-24 07:23:59
  • #5
我不太明白什么时候谁是所有者,产权转移是如何进行的,谁实际上使用了这套公寓。

我现在是这样理解的:

2002年
所有者:女儿
融资方:岳父母
使用者:女儿

2006年 赠与
所有者:岳父母
融资方:岳父母
使用者:女儿

正常情况下,从2006年起这应该算是出租(但可能是无偿的?)
关于无偿使用是否算作自用,我不确定。
据我所知,在赠与或继承的情况下,以前权利人的取得时间为准。
也就是说买卖之间有14年时间。这样的话最迟在这个点上就免税了。

在Steuer.de上找到

 

andimann

2016-10-24 08:39:43
  • #6
早上好,
如果我理解正确,2006年这在法律上是女儿对父母的赠与。据我所知,这种情况没有免税额。相反,父母对孩子的赠与有较高的免税额。
但是这也是十年前的事情,不是已经过了时效期吗?
这里急需与税务顾问进行一次谈话。

此致,
安德烈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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