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的施工经理不会由施工公司提供。

  • Erstellt am 2025-07-25 20:34:43

nordanney

2025-07-28 14:21:25
  • #1

说句实话:你想要一个超级烦人的工地负责人吗?他每次工地上的约会都要跑5个小时?而且还是由建筑公司派遣并支付工资的。

对我来说,如果公司正好派这个工地负责人来,那将是一个淘汰标准。他只会制造烂摊子,最多就是超级烦人。
 

11ant

2025-07-28 14:40:05
  • #2
对于地方法官Wunder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案件,诉讼被驳回。理由是:合同包含一个违背善良风俗的条款,且没有救济性条款,该条款无效且不可替代。承包商对其雇员只有指示权,可以决定其应在哪个工地开展工作——但这不意味着可以限制雇员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顺便说一句,雇员可以随时辞职,雇主的客户对此无发言权。驳回通知的费用请参见《法院与公证人费用法》。
 

NatureSys

2025-07-28 19:12:52
  • #3
如果你想退出合同,那么这可能是一种解约的方式。但你们几乎不可能取得更多进展。
 

nordanney

2025-07-28 19:33:27
  • #4

甚至连这个都不行。

合同的主要服务是建造一栋单户住宅。附带服务是指定特定的施工负责人。这是可以约定的。
但和所有合同一样,如果合同的某部分无法履行,有补救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可以指定同样资质的新施工负责人。

认为正是这个施工负责人对建房决定至关重要的论点在这里不成立,因为这是一个普通的单户住宅,而不是需要特殊技能或专业知识的特殊结构。

这就像在选样时,原本选定的淋浴盘Utopia 5000被取消停产了。于是就只有Dystopia ultra了。你因此不能解除合同或要求高额赔偿。
 

11ant

2025-07-28 19:55:10
  • #5
法律理论:

在撤销期限内,即使没有理由也可以撤销。
如果撤销期限已经过了,只剩下终止合同(需要合法理由)这一选项,强烈建议咨询律师(我大概已经预见到会被劝阻)。在失望中,我看到这是一个情绪上的理由,我认为其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无法客观地纳入已经被司法判例肯定的情形中。

不,我认为这个例子不具有可比性,而是会给该案一种可能,即初审时大多数法官会认可特殊终止权的适用。
我认为这里提出的案件有可能上诉三审(因此最终判决出来的等待时间远远超过从现在到无延期入住的建设时间)。

实际用途:

如果现在逃避“普通的失信建筑承包商”,到底有什么可获得的呢?
只有那些把戴安全带当成念《圣母经》就能代替的人才会放弃自己聘请的施工过程监督专家。而且那些不放弃原版的人,完全无所谓假冒/替代的“工头”是Horst还是Harry。这个区别甚至不足以引起最轻微的抱怨。
 

wiltshire

2025-07-28 22:44:48
  • #6

当然。所需的工程主管已经搬走了。这是一种不可抗力。

到底有什么损失?

当然你可以采取行动。现实一点!
如果你因为这种事就“失去信任”,你的施工期将会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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