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国建筑公司时的税务陷阱

  • Erstellt am 2024-02-15 00:33:14

DerBer1

2024-02-15 13:11:16
  • #1


为什么一家奥地利公司必须有德国税号?

一位波兰自雇瓷砖工可能也没有德国税号,但仍然可以合法在德国提供服务,对吗?
 

DerBer1

2024-02-15 13:21:20
  • #2


我的链接刚才被删除了。 在谷歌上可以通过以下关键词找到该页面:“委托外国建筑公司的税务陷阱”。 里面提到了房东和小型企业。这真的只针对“以此为主要职业”的房东吗?

好的,似乎是这样。

谷歌说: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房东不是经营者,因为管理4个带有长期合同的租赁单位不需要有计划的商业运营,他在管理过程中也不需要维护办公室或组织。”

谢谢,这让我放心了!
 

Musketier

2024-02-15 15:36:39
  • #3
这里将完全无关的事物混合在一起。

资产管理或者出租和租赁属于收益税范畴。这里不存在(商业)企业性质。

而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企业性质主要取决于实现营业收入的意图。因此,出租服务根据《增值税法》第1条第1款第1项已经是应税销售额。然而,根据《增值税法》第4条第12项,向私人出租是免税的,并且也不能通过《增值税法》第9条的税收选择权来规避。据我所知,以前还必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提交零申报。先说明这些以便澄清。

现在针对具体情况。
如果一位来自奥地利的企业家在德国建造建筑物,根据《增值税法》第3a条对其他服务的规定,增值税义务发生在不动产所在地。因此,必须在德国缴纳增值税。如果作为委托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则根据《增值税法》第13b条,税务责任转移到接受服务方。如果没有纳税人,企业则必须在德国注册。目前还有OSS程序以避免注册义务,但我现在不确定该程序是否适用于此具体情况。

出租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增值税法》第13b条(税务责任转移)确实可能适用。
我曾在一次研讨会上听说,小企业主在税务责任转移时或在欧盟内部采购时必须缴纳增值税,但不能抵扣进项税(因为是小企业主)。我完全可以想象,出租和租赁也适用这一情况。
由于此处不允许提供税务咨询,特此声明这仅为非专业观点,建议咨询税务顾问。
 

Rübe1

2024-02-15 16:47:07
  • #4


这两者没有关系。税法是一回事,劳动法是完全不同的东西,现在还有商业法(Handwerksordnung)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果奥列格在德国为个人工作,他必须在这里缴纳增值税。没有号码他怎么做呢?这也说明了如果没有税号,钱最终会流向哪里。
 

Buschreiter

2024-02-15 19:10:54
  • #5

§2 第1款 增值税法,欢迎在任意搜索引擎中输入“如果出租一套产权公寓就算企业主”。这仅仅是长期出租时的免税营业额(《增值税法》第4条)……有相反意见请说明理由,不要随便喷。
 

Tolentino

2024-02-15 20:27:54
  • #6
在网络上搜索短语:[sind Vermieter Unternehmer]时可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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