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usketier 2024-02-15 22:39:15#3 没错。不过,立法者竟然把一个人既看作企业家,又看作非企业家,真是太荒谬了。然后人们就奇怪,为什么不再信任法治国家了。 是的,不幸的是情况确实如此。但这并不新鲜,已经有很长时间了。 所得税法侧重于盈利,增值税法则侧重于收入获取的意图。根据这一点,一个增值税纳税企业在所得税上仍可能被视为爱好活动。 这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各个税法之间的许多地方都存在。
没错。不过,立法者竟然把一个人既看作企业家,又看作非企业家,真是太荒谬了。然后人们就奇怪,为什么不再信任法治国家了。 是的,不幸的是情况确实如此。但这并不新鲜,已经有很长时间了。 所得税法侧重于盈利,增值税法则侧重于收入获取的意图。根据这一点,一个增值税纳税企业在所得税上仍可能被视为爱好活动。 这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各个税法之间的许多地方都存在。
TTolentino 2024-02-15 23:05:25#4我不怀疑事实确实如此,我只是谴责重复性。这违背了每个普通人的法律理解。尤其是在国家作为诉讼中的常见“对手”的情况下,这种差别对“被告”不利,并没有使情况变得更好。税法应简化这一点,从学校时代起我们就作为普遍的概括性说法知道了,但通过这样的例子,我得出的结论是,税法也必须从根本原则上进行改革。
我不怀疑事实确实如此,我只是谴责重复性。这违背了每个普通人的法律理解。尤其是在国家作为诉讼中的常见“对手”的情况下,这种差别对“被告”不利,并没有使情况变得更好。税法应简化这一点,从学校时代起我们就作为普遍的概括性说法知道了,但通过这样的例子,我得出的结论是,税法也必须从根本原则上进行改革。
ZZubi123 2024-02-16 08:07:04#5我不怀疑事实如此,我只是批评重复性。这违反了普通人的法律认知。 情况并非完全如此!绝对不能在两个不同的税务领域使用相同的术语。在增值税领域,你可以称为企业家——参见《增值税法》第2条。而在所得税领域,则称为经营者……这样区别就更加清楚了。
我不怀疑事实如此,我只是批评重复性。这违反了普通人的法律认知。 情况并非完全如此!绝对不能在两个不同的税务领域使用相同的术语。在增值税领域,你可以称为企业家——参见《增值税法》第2条。而在所得税领域,则称为经营者……这样区别就更加清楚了。
TTolentino 2024-02-16 09:33:44#6我不是那个意思。主要是关于“企业家”这个概念以及法律特别是司法解释的定义。 在我上面引用的部分,根据《建筑法》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有一个不同于《增值税法》的定义。 这很严重,但这里不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