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 / 房产分割 / 如何确定土地

  • Erstellt am 2016-04-27 11:19:45

nordanney

2016-04-29 08:50:36
  • #1
Hirsch:非常感谢你的明确答复!是的,你可以在融资方面相应地进行分配。这没问题。税务认可是另一个问题。如果你的税务顾问不太确定(或者你们的税务局特别了解情况),你们也许应该直接问税务局。税务顾问的论点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没有任何一套住房可以脱离土地存在,土地价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评估,都会以某种方式反映在住房的价值中。


通过你的分配示例,提问者现在可以有所依据,并为税务顾问提供论据基础。尤其是因为这三套房子之前都是出租的,可以通过这个方式作一个合理的百分比分配。
 

DG

2016-04-29 10:22:29
  • #2
[quote]
通过你的分配示例,发帖人现在可以有所依据,并为税务顾问提供论据基础。尤其是因为这三套公寓之前都已经出租过,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一个很好的百分比分配。[ /QUOTE]

谢谢你的建议,nordanney——自从我读了ET以来,我已经做到这一步了。

[...]
Dirk Grafe
 

DG

2016-04-29 11:03:04
  • #3


你的税务顾问错了。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解释了收益值法的过程,因为法律中(ImmoWertV §17(2))明确规定:



因此,只有那些单独为下层公寓使用的外部区域才应计入下层公寓。

与此区分开来,必须单独考虑建筑物的覆盖面积以及公共使用面积,如通道、前花园,可能还有专门为租户(单独)设定的花园区域。

所以,“公共需求面积”需按比例计价,明确属于下层公寓的花园面积自然只计入下层公寓的评估——但绝对不会计入整个土地面积。

既然收益值法明确如此规定,那么在实际价值法中也理应如此。问题是,实际价值法本身并不适用于单套公寓的评估,它只针对整个房地产资产,但价值规则中对实际价值法有以下补充:



明确来说:价值规则此处清楚表明,实际价值法在(单个)出租公寓评估时存在局限,因此必要时应采用收益值法

如果税务顾问/税务官员不认可实际价值法,那么他可能会理解收益值法的评估方法,并会恍然大悟。重要的是你能达到目标。

此致
迪尔克·格拉费
 

Bauexperte

2016-04-29 11:05:05
  • #4


我一直在关注,并且老实说,很享受你们专业的辩论,带着微笑 :) 更别提这对我个人来说很有信息量。

我觉得很安心,知道这个论坛的专家们在相互尊重方面并不想成为其他论坛的笑柄 ;)

莱茵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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