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_user
2015-04-24 08:20:34
- #1
大家好,
去年我为一个建筑合建项目购买了我的土地份额,也收到了关于土地购置税的通知。该税仅是按照土地购买价格计算的。根据合同情况(建筑合建的施工监理合同是在购地之前签署的),我的情况也可以被视为一个统一的合同体系,因此土地购置税应当对土地费用和建设费用都征收。
我的问题是:我现在可以认为税务局在我的案例中并不视为统一的合同体系吗?或者,我是否需要预料在建筑完工后(目前处于毛坯状态)还会收到另一份(第二份)通知,事实上是针对建筑费用的?第一份通知中并未说明其为临时通知。
如果你们有统一的合同体系并因此需要对两者支付土地购置税,你们是收到了一份通知还是两份通知?
如果有人能分享经验那就太好了,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找到可以判断税务局是否视为统一合同体系的依据。
非常感谢,祝好
b_user
去年我为一个建筑合建项目购买了我的土地份额,也收到了关于土地购置税的通知。该税仅是按照土地购买价格计算的。根据合同情况(建筑合建的施工监理合同是在购地之前签署的),我的情况也可以被视为一个统一的合同体系,因此土地购置税应当对土地费用和建设费用都征收。
我的问题是:我现在可以认为税务局在我的案例中并不视为统一的合同体系吗?或者,我是否需要预料在建筑完工后(目前处于毛坯状态)还会收到另一份(第二份)通知,事实上是针对建筑费用的?第一份通知中并未说明其为临时通知。
如果你们有统一的合同体系并因此需要对两者支付土地购置税,你们是收到了一份通知还是两份通知?
如果有人能分享经验那就太好了,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找到可以判断税务局是否视为统一合同体系的依据。
非常感谢,祝好
b_u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