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确实有明显更旧的建筑规划。但在该市最新的建筑规划中,几乎不再有具体规定。那里有平屋顶、平房、市区别墅等等。因此,我可以想象对于较旧的规划,人们不会再那么僵化地看待一切。
文化上将建筑规划针对地区而非整个市统一按建筑年代来划分是有原因的。在裁量限制中的平等待遇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准则。也没有人说你的豁免申请绝对不可能被批准——事实上 的例子(在我看来属于个案)甚至给你带来了希望。我仅仅是根据我的经验说,地方政府在腰墙高度、屋顶坡度和屋檐突出这三项问题上尤其敏感,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当地特色(我认为他们在这方面最不愿妥协)。
建筑规划是为了规划小型(住宅)区域,使整体景观协调,而不是为了刁难建房者。
即使在那些混合式建筑规划区,也会有建房者感到不满——因为他们想要建造包豪斯风格的房子,但他们的地块却位于“托斯卡纳区”WA5的棕线之外 ;-)
例如,如果在底层不增加层高,可以将“浪费掉”的30厘米加到腰墙上。从外观看几乎察觉不到,腰墙几乎翻倍。
是的,我几乎从埃及出发时就一直这么说:单独、明确规定
腰墙高度对于邻里保护和建筑群形象无关紧要,因为它基本上是不合适地涵盖了底层/顶层楼板位置,
公众和邻里利益用关于檐口高度的规定就足够且合适地考虑了。但我无法到处竞选市议员来对此进行影响 ;-)
如果你的情况是,现代底层替代了高架底层,这提供了30厘米的高度重新分配给腰墙的潜力,那么我的建议是在豁免申请理由中指出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100厘米的腰墙高度是切实可望的——如果你放弃屋顶加建(并在理由中一并说明),甚至120厘米都可以。你的豁免申请必须在不使市政委员会“丢脸”的前提下,获得那些依法一视同仁对待的邻居的认可。没有哪个市政府或者绝大多数议员想要刁难建房申请人。
不过,各市政府不同程度地被来自其他建筑风格地区的新移民困扰,因此制定了相应的防御态度以对付“滥用者”。所以我才说,最好详细了解每项限制的历史背景和各自的重要程度。我的经验是,越是乡村地区,越认真对待巴伐利亚/法兰克尼亚/施瓦本建筑文化的区分,而对“傻普鲁士人”则根本不买账。对于什勒斯维希人和维京人也一定有类似的情况 ;-) 而在莱茵兰,反宗教改革在许多地区依然是一个永远的敏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