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图规划提示要求

  • Erstellt am 2017-07-16 17:05:21

11ant

2017-07-18 17:51:19
  • #1
在考虑中,人们是苗条的,实际上却是推着一个洗衣篮到处走。

有柱子且柱子后面与墙面有距离的情况是另一回事,而且也会设计得比这里计划的更苗条一些。

我也不是一定要扩大房子,而是要么改成一个经典的矩形平面(这会与必须有完整楼层的要求冲突),要么把山墙改成稍微更南德式的样式。它只需要是传统风格,具体是哪种传统并没有规定。基于这样的理由,这些建筑规划要求往往正好达到了它们想避免的效果。

以圈住的“II”表示——也就是说第二个完整楼层是强制性的。

这意味着:像计划中那样作为有斜屋顶的阁楼层,但必须是完整楼层。

这意味着,如果30°的屋顶倾角(几乎不够)到50°的屋顶倾角(已经是一个相当好的起点)单靠屋顶角度不足以形成面积足够的完整楼层,就必须通过提高跂墙高度来满足完整楼层的要求。依我看,一个跂墙高一米半的弗里斯式房屋在传统性上就结束了。不过布兰登堡人本身其实也不是真正的弗里斯人 ;-)
 

Freedark

2017-07-18 20:37:18
  • #2
[QUOTE="11ant, post: 213907, member: 32750"]
必须用圈圈标注“II”——也就是第二个完整楼层。
这意味着:虽然计划中是阁楼层,但必须成为一个完整楼层。[ /QUOTE]

如果情况属实,那至少与我们目前掌握的说法完全相反。
我现在尝试查阅了“完整楼层”这一术语。各联邦州对此似乎有不同的定义。
在《勃兰登堡建筑条例》第2条第4款中对此作了如下说明:

[QUOTE]完整楼层是指所有地上楼层,其楼板上边缘中位高度高出地面表面超过1.40米。仅用于安置技术建筑设备的楼层(安装层)以及最上层楼板与屋顶之间的空间,若不能作为居住空间,则不视为完整楼层。[ /QUOTE]

遗憾的是,我目前无法判断这一我认为较为笼统的表述在我们的案例中应视为正面还是负面。
无论如何,上层楼层肯定比地面高出超过1.40米。
 

ypg

2017-07-18 21:31:32
  • #3


看来你们很幸运!你们在勃兰登堡的建筑条例进行了修订。只要一个楼层有一个居住空间,就算是完整楼层。这是独一无二的。

因此,你们想建的东西是被允许的。

……如果我快速浏览后理解正确的话;)
 

11ant

2017-07-19 00:28:48
  • #4
就是这样。建筑条例属于各州权限。典型的 — 根据我和其他一些人的说法 — 是将达到例如2.30米的房间高度的面积与其下方楼层的面积进行比较(如果达到楼层面积的2/3或3/4或更大,也视为完整楼层)。但这并非必然,每个州的建筑条例可以有不同的看法。2.80米是楼层高度的一个大致平均值。因此,1.40米被常作为半数的标准,用来在“半满或半空的杯子”的意义上明确将半地下室归类为地下室或地面层。这一点很重要,当建设规划测量屋檐高度是从地面层楼板开始(这样就无法选择哪个算是地面层)。

这样的自由度也是联邦制赋予各州建筑条例的结果。

.

正如我所解释的那样,这意味着:如果单靠屋顶的陡度不足以使阁楼面积超过地面层面积的三分之二达到与地面层相同的站立高度,那么实际上必须通过加高屋檐墙即“踢脚墙”来抬高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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