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danney
2020-11-07 10:07:59
- #1
这里的标准是买方的权利。无论他去地区里的哪个公证处都没关系。每个合同他都必须单独处理。我习惯是这样 :)
这是正常情况。在新建区,通常是市政府指定公证处。要么接受,要么放弃。所以通常选择市政府指定的公证处。
也可以理解,不会对50份或更多合同逐个单独协商。作为市政府员工,我也不会这么做。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买方有选择权。在出售时市政府处于明显更有利的位置,可以提出要求。如果买方不同意,就由别人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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