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价值评估时是否需要考虑住房面积条例(WoFIV)?

  • Erstellt am 2020-07-12 22:23:44

chrismart

2020-07-12 22:23:44
  • #1
(AA) 力求以非常低的价格确定一套公寓的价值。(BB) 拥有该公寓一半产权,想要出售,因此对实际市场价值感兴趣。

(AA) 委托了一位建筑鉴定专家,该专家因缺少一排砖块而扣减了10%的平方米数。他写道:“由于公寓内净空高度整体低于2.30米,因此只计入了90%的面积。”他还只按25%计算了一个虽已四面封闭且可加热的冬季花园。根据住宅面积条例(WoFIV),该冬季花园应完全计入居住面积。

(BB) 委托的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得出了与鉴定专家不同的结论,称专家没有遵守住宅面积条例(WoFIV)。

问题:谁是正确的?(AA) 和 (BB) 现在和之前一样不明白。鉴定报告的差异至少为200,000 - 300,000欧元。
 

nordanney

2020-07-13 08:18:29
  • #2

据我所知,住宅面积条例适用于公共资助的住房。我已经很久没见过了。通常是按照DIN 277计算的。
此外,住宅面积条例采用的标准非常低,因此计算出来的住房面积也比较小。建筑领域常用的DIN 277(我们银行专门要求我们的开发商等使用的标准)得出的住房面积较大。

像往常一样,你可以请多个鉴定人,他们各自会计算出委托人想要的结果。两者通常计算都是正确的,但采用的方法不同。你遇到的问题是,AA和BB都委托了没有能力的外行人来评估价值。告诉这两个傻瓜,请他们委托一个有资质的鉴定人来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但这当然需要花钱,而AA和BB想省这笔钱。
 

chrismart

2020-07-13 14:12:04
  • #3
非常感谢,这已经帮了不少忙。



虽然该专家不是“öbuv”,但至少是“PersCert TÜV Rheinland”认证。因此,他的意见可能比中介公司的更有分量。
 

Tassimat

2020-07-13 15:33:47
  • #4

问题更在于,他试图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个价值。是的,“真实市场价值”无非是最高可实现价值。离婚大战?无所谓。

最明智的是,两方共同(!)选定一个中立的鉴定师,并事先同意无论鉴定结果如何,都接受这个中立的鉴定报告。

否则总会质疑对方的鉴定报告,比如这样:


或者可以务实地直接以

的中间值达成一致。
 

Tolentino

2020-07-13 16:03:21
  • #5

就是这样!
妥协虽然经常很懒,但如果另一种选择是饿死的话……
 

nordanney

2020-07-13 16:17:53
  • #6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进行拍卖以解除共有关系([Teilungsversteigerung])。一转眼,房产就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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