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或赠与时进行房屋/财产估价

  • Erstellt am 2019-06-01 15:39:42

11ant

2019-06-01 20:12:48
  • #1
一处不动产从来不只有一个价值,因为从非常不同的角度来看待价值。这里有市场价值、交易价值、统一价值等等;继承法、税法、共同继承人等都是基于非常不同的基础来考虑的。最后,公证费也根据价值来计算。我建议咨询一位税务顾问——而且最好是一位对规划问题也很熟悉的顾问(例如,为了给未来的遗赠者生前的房子设定居住权,从而降低价格)。如果顾问能读懂法律条文的潜台词,会很有帮助。
 

Anoxio

2019-06-01 20:23:26
  • #2
太好了,谢谢——我已经收藏了那个页面。让混乱变得清晰了。

——是的,下一步肯定是找税务顾问。其实如果有需要,可以登记一个不住在那里的人的居住权,以便压低价格吗?恐怕不行,对吧?我们不想“搞什么花招”,但如果这正是还差那么一点点能解决问题的办法,那可能是个不错的考虑。谢谢你的启发!

关于另一栋房子的继承文件让我们有点害怕。那里定了一个极高的价值,似乎只是按照房子的平方米数来确定可达到的租金,这对当时那栋房子的状况来说绝对是不现实的。根据文件,当时还有一场比较长时间的争议;但最终结果已经找不到了。不过,这件事已经过去三十多年了。
 

Isokrates

2019-06-01 20:36:28
  • #3
你基本上可以为任何人登记住宅用益权,无论此人是否实际居住都无所谓。但对于这种事情也不应轻率对待,一旦登记后就会首先记载在土地登记簿上。

仅作说明:
基本上在这类事情上也应考虑《税法》第42条(法律上的筹划滥用),不过税务机关几乎从不追究此条款,因为非常难以证明(个人经验)。

但我同意11ant的观点,尤其是在土地价值较高的情况下,聘请税务顾问是非常值得的。
特别是当价值超过免税额度时(参见《遗产税法》第16条),该额度根据遗产税法每10年可用一次。
 

11ant

2019-06-01 20:38:18
  • #4
我肯定已经提过,我不是律师。但假设未来遗嘱人的好朋友的侄子目前在喜马拉雅山不确定时间内旅行。所以他不是亲戚,不是同居伴侣,不是继承权人,目前也没有居住权使用权。在我看来,这些都不是不授予他居住权的障碍。他越年轻,他的居住权对房价的影响越大。有关更多内容, 刚刚在时间上发表了相关内容,我不必重复。
 

Tassimat

2019-06-01 20:49:22
  • #5
可惜的是,如果他突然想在那里居住的话
 

11ant

2019-06-01 21:18:33
  • #6
不,好:几乎无法更好地驳斥对设计滥用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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