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的缺陷权利

  • Erstellt am 2016-08-07 18:34:09

Payday

2016-08-07 18:34:09
  • #1
我觉得建筑项目的撤销会很困难。房子已经建好了,而你因为缺陷而退出购房合同,成品房厂家会把房子拿走,还是你是怎么想的?
承包商总是首先有权利消除自己的缺陷这是非常明确的,这在建筑法典中也有规定。比如在视觉缺陷方面,如果无缺陷的修复“不相称”(例如,5000欧元的门上有一道阳光下从1米远仔细看才能看到的划痕),通常会减价。对于视觉缺陷的赔偿是根据一张清单确定的,金额非常低。比如对那道划痕,5000欧元的门可能只退还100欧元。

在你这段条款里,重要的是你们在房屋最终验收时还有钱没有支付,这样你们才能扣留一些钱。

顺便说一句,从建筑法典换成VOB协议对于供应商来说完全不可能。他们熟悉建筑法典,不会因为一个客户就改用另一种体系。没人熟悉那套体系,这势必会带来麻烦。

至于这条款在法律上的具体含义,可能需要律师告诉你。
 

Hildebub

2016-08-07 20:29:28
  • #2
你好 Payday,

感谢你的回复。是的,确实如此。退还房子确实很难。

我们协商了在共同交接后支付总建筑费用的5%作为尾款。这样看来我们还算满意。

同样正确的是,转向VOB是不可能的,这很遗憾,但可以理解。

那么我们就准备开始房屋建造的冒险了。我会在相关的论坛子版块报告进展情况。目前我们对在Kern-Haus的服务和谈判非常满意!

问候,
Hildebub
 

Payday

2016-08-07 20:33:12
  • #3
交房后支付5%是合理且明智的!提供这种条件的人通常也“没有”什么可隐瞒的,毕竟他也想拿到这笔钱。200,000欧元的5%是10,000欧元,对于一些可能的瑕疵来说是很多钱。

我不能告诉你你的条款是否真的合适。也许有人有更好的法律经验可以给你更多建议。
 

Otus11

2016-08-08 09:49:18
  • #4


根据一般条款法(一般业务条款法律),这是明显无效的,建筑法第309条第8款b项bb子项。
对于个别合同,即自由协商的合同,建筑法第639条也设定了限制。

结果是你们被剥夺了建筑法第634条中四项保证权利中的三项,即:
- 自行修理权
- 撤销权
- 损害赔偿权
只剩下后续履行权(承包商总是有选择的权利,依据建筑法第635条第1款)。

这种权利剥夺没有得到补偿,因此在(一般条款)中属于不合理的不利待遇。

为说明这一点,举个例子:
例如窗户漏水,客厅地板(自装)受损膨胀……(= 财产损失)。
承包商礼貌地提供后续履行 = 窗户现在密封了。但地板继续腐烂……并且(庭外)律师费也不赔偿,因为那是损害赔偿,而非后续履行……

无效本身尚不意味着什么。关键在于合同如何在实践中执行。如果承包商/总承包商在法庭上援引此条款,可能并不占优势。

顺便问:为什么不采用VOB/B合同?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本来就将其视为建筑法的承揽合同,举例来说,可以将墙体的4年VOB保证期延长至建筑法规定的5年……
 

Hildebub

2016-08-09 20:54:27
  • #5
你好 Otus11,

感谢你的解释。通过这个例子,我才明白了可能的影响范围。我们正试图相应地扩大合同,涉及自助权利、解除合同和赔偿责任。但我猜我们会碰壁。

我在合同中还发现了一些我不太喜欢的内容。你们能告诉我你们的看法吗?
我们必须在开工前三周提交融资确认函。到这里还好。可是这段话以这样一句话结束:“在证明法院裁定的债权生效后,Kern-Haus必须获得对确认融资的银行的直接付款请求权。”本质上我不希望承包商对我的银行有直接请求权,还是我理解错了?

还有一件事:我们定义了合同施工期为10个月,附带常规条款。还有每天0.15%的毛施工总额延误赔偿金,但最高限额为1.5%。这样可以吗,还是明显太少了?

抱歉问了这么多问题……非常感谢你们的帮助。

问候,
Hildebub
 

Bieber0815

2016-08-09 21:15:45
  • #6
建筑法典比[VOB]更好吗?

关于那些本来就无效的条款,我根本不会耗费太多精力去谈判。忽略它们。如果你感到安心,你反正也得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审核。

我们的违约赔偿限于合同金额的5%。我觉得1.5%还是有点低。只有知道总建筑金额,我们才能判断0.15%是多少。

我们的邻居和Kern-Haus建的房子。房子还在,他们还住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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