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建筑合同未被确认

  • Erstellt am 2021-03-24 10:51:00

T_im_Norden

2021-03-24 17:51:29
  • #1

遇到一个狡猾的对手,你就已经遇到麻烦了。

他只要不开门给邮递员,邮寄就算没送达,你就会遇到期限问题。
 

Schelli

2021-03-24 18:05:03
  • #2

是的,非常狡猾。有些人甚至会拆掉他们的信箱。但这些都无济于事。访问权被伪造,就算了事。
 

11ant

2021-03-24 20:58:19
  • #3


不过,确实存在一个“形式要求”,即正确的接收方。在我在第13楼链接的两个案例之一中,正是涉及这个问题:当事人将撤销通知发给了加盟商,而撤销告知中明确指出,撤销通知应发送给“加盟商,收:加盟总部法律部门”。我建议最好由律师来确认将撤销通知发送给与撤销告知不符的接收人的效力,而不是依赖论坛上的意见。
 

Schelli

2021-03-25 08:27:17
  • #4

事情的关键是,对于相应的律师费用,你只能得到一种意见。但如果你参加法律讲座,很快就会明白10个人可能会有12种意见。若案件变得非常复杂,经常会发现法官的判决各不相同:) 关于正确的收件人,还有一个关于授权收件人的问题。这样一个加盟商的管理机构有多大呢?我认为,夸张地说,可能只是财务部、法务部和工程监管三个人兼任。换句话说:只要不是直接与跨国大公司打交道,中央邮政部的接收即可视为撤销的有效送达。
 

11ant

2021-03-25 15:33:09
  • #5
这正是关键:特许经营者本人是受训的泥瓦匠大师,而不是律师,而且他的公司也太小,小到无法雇佣专职法务人员。正因为如此,立法者才允许他在撤销说明中规定撤销应发送至何处。撤销说明是合同的一部分——委托方已经认可双方就撤销接收人的约定。他本来可以选择划掉预印文本,要求直接将撤销发送给非律师的泥瓦匠大师——但那样的话,后者有权选择(且很可能会)不签合同。合同方允许由具备法律知识的收件授权人作为撤销收件人代表,是合理并对双方合同方具有约束力的,只要它是撤销说明的一部分。对此,每位法官可能有不同看法,只要高等法院的判决不相反:法官可以认为这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达成的非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因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也可能偏向消费者,认为该约定应解读为“送达仅请求送交授权人”,这与“送达仅对授权人有效”不同。反过来,不管法官或合议庭是左脚还是右脚先起床,如果委托方依约定地址撤销,收件人应认可此送达有效。请注意:我作为经验丰富的商人,但非律师,仅表达个人观点。
 

MatzeDunien

2021-03-27 16:40:08
  • #6
你好,

我会稍作等待。访问已确认。
由于十二月失业,我不得不在截止日期前终止与一家大型预制房屋供应商的房屋建筑合同。入场确认在两周后收到,撤销确认在三个月后收到……
否则我会友好地请新的加盟商询问一下。

此致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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