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收件人,还有关于收件授权人的问题。一个特许经营者的管理机构可能有多大呢?我想,夸张地说,可能是会计、法务部门和施工监督兼任一人。换句话说:如果我不是直接面对一个全球性大公司,通常中央邮政接收处就足以视为有效的撤销接收。
这正是关键:特许经营者本人是受训的泥瓦匠大师,而不是律师,而且他的公司也太小,小到无法雇佣专职法务人员。正因为如此,立法者才允许他在撤销说明中规定撤销应发送至何处。撤销说明是合同的一部分——委托方已经认可双方就撤销接收人的约定。他本来可以选择划掉预印文本,要求直接将撤销发送给非律师的泥瓦匠大师——但那样的话,后者有权选择(且很可能会)不签合同。合同方允许由具备法律知识的收件授权人作为撤销收件人代表,是合理并对双方合同方具有约束力的,只要它是撤销说明的一部分。对此,每位法官可能有不同看法,只要高等法院的判决不相反:法官可以认为这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达成的非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因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也可能偏向消费者,认为该约定应解读为“送达仅
请求送交授权人”,这与“送达仅对授权人
有效”不同。反过来,不管法官或合议庭是左脚还是右脚先起床,如果委托方依约定地址撤销,收件人应认可此送达有效。请注意:我作为经验丰富的商人,但非律师,仅表达个人观点。